(李思科 张荣)如何既保障胜诉方及时拿到案款权益得到保障,又能消除案件对败诉方带来的不利影响、激励败诉方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法院恒口法庭在向王某某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又向其送达《预执行通知书》,提醒败诉方成为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在王某某主动履行义务后,向其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其重塑社会信用,助其消除案件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样既保障了生效判决得以履行,让胜诉方的权益不再”沉睡“,又让败诉方信用得以修复,消除败诉方主动履行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
事情起因是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催要无果,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承办法官在向王某某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向其送达《预执行通知书》,王某某在收到通知书后主动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向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王某某拿着法院出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去银行成功解决了之前因信用评估不合格而无法申请贷款的困境。
从司法实践来看,《预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证明书》的推行与适用,既推动败诉方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观念的转变,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保障胜诉方的权益,又消除案件给败诉方带来不利影响,重焕败诉方社会信用与形象,避免败诉方在行政审批、招标投资、金融借贷等方面因案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导致信用评价无法通过情形的发生。这种执行预通知+自动履行证明”的探索与创新,解锁判决执行与信用修复双赢密码,既保障胜诉方的权益,又使败诉方信用”重启“。
下一步,安康市汉滨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在确保生效判决权威的同时,不断推动自动履行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