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明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案案款,却隐瞒履行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9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李某开出了3万元的罚单。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水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两级法院审理,9月20日,判决由被告某水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退还履约保证金5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于10月17日将上述案款向原告李某予以清偿。后被告李某以某水务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蒲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水务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0余万元,并传唤申请执行人李某到庭,就案件情况进行询问。申请执行人李某到庭向承办法官说明其申请执行的本金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划扣的案款还没来得及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时,被执行人某水务公司就向执行干警提出了异议,明确表示该案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清偿过了。执行干警再次传唤申请执行人李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出示了被执行人的还款记录。李某这才表示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水务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案款,之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是想把被执行人“整”一下。
李某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此时的李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后悔已经来不及了,蒲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李某在接到决定书的当日就缴纳完毕全部罚款,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深刻检讨。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作为申请执行人,亦应秉持诚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明知被执行人某水务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全部案款,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扰乱了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最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