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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发表:《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论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 |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 | 发布时间: 2024-11-22 09:48:48 | 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水平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早在制定“五四年宪法”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就以“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被视为这两种基本原则特别是人民民主原则的体现。“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以共同体成员身份,参与共同体建构的政治性权利,因而具有具体的政治含义与实质的价值内涵,在制度保障上也强调其物质性与真实性相统一。如果把“八二宪法”与“五四年宪法”做一个比较,就会发现“八二宪法”文本的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章的位置前移了,即把“五四年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为“八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服从并服务于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建构,可以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宪法》独有的优良传统。譬如,《宪法修正案》(2004)第24条,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为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注入了新的价值关联。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的时候,习近平将公民基本权利列为“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重要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标志着基本权利作为民主权利这一命题,在新时代新阶段被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执政党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和理念,强调在民主实践发展中贯彻落实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这就概括出了人民民主在当下的最新发展,即用“全过程”来丰富具有实质价值追求的人民民主,体现出人民民主强调人民参与政治过程,充分表达利益与机制诉求,通过多元机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特征。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各级地方党委要紧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充分释放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功能。之所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关键就在于这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完整的“民主制度链”和具有制度系统支撑的政治参与实践,有效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决定》“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清晰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民主观,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优势,为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指引和遵循。为此,就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机制,完善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体系。具体地说,就是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大众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这是凝聚政治共识、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要推进和效法新时代新阶段的“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正确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进一步完善人民信访制度,创新柔性管理和韧性管理体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应当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运用法治权威维护人民切身利益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改革意味着“破”和“变”,法治则意味着“立”和“定”。法治的实施须臾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也仰赖法治作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坚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理论,这个表述本质上就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国策。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提升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2021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首次把“法治”与“现代化”两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不仅从理论上把中国式现代化事业全面纳入了法治的范畴,而且从实践上对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保障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法治是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司法审判是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利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对各级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跳出“办理”看“治理”的怪圈,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贯穿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全过程,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形成有利于高水平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决定》在二十大报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把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作为权力机关抓落实是政治责任,“两个维护”要体现到履职尽责的实际效果上。法院不仅要依法办案,更要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的每一件纠纷,在执法办案中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注重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和对公众情感的准确把握。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更多法治力量融入引导和疏导端,实现“诉”“调”有机衔接、统筹联动,形成“社会解纷在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纠纷分层过滤体系,让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中国始终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始终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贯彻落实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紧紧围绕“国之大局”抓好法治底线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与中心大局同频共振、相互融合。要运用法治权威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人民切身利益,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推进轻微犯罪治理,审理案件要以修复社会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巩固国家长治久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与此同时要按照《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及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依法运用、善用惩罚性赔偿,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要做好经济金融等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坚持府院联动,用好破产重整、“活封活扣”等手段,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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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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