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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南京一金融海归用专长促成合作反被诬陷,法学专家论证认为工作程序不合法应指定异地审理

来源:南京 | 作者:李青 | 发布时间: 2024-06-07 09:48:34 | 20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是什么让一位年过花甲的母亲每个月驱车五个小时往返上海和宜兴至少一次?是什么让这位母亲五六年来一直奔跑于法院和信访局等单位申诉?这些都要从其在国外读书学习数十年的儿子锒铛入狱开始说起。

  许某2019年因为帮三宝集团融资事项,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刑初60号判决书,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565号判决书,枉法判处了十一年有期徒刑,被冤“敲诈勒索罪”入狱。

  学子归国一笔促合作服务费疑被钓鱼执法诱饵

  许某从国外留学回国,怀揣着报效祖国的梦想进入其所学的领域金融行业。他成为两家公司的法人和三家公司的股东,诚然也是辛苦创业的民营企业家。

  2017年,他的合伙人委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三宝股份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书,约定许某一方(以上海市锦天城律所的名义)帮助三宝公司完成14.9亿的融资,并约定了财务顾问费为融资额的3.4%。

       许某等人牵头居间介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三宝股份公司洽谈徐州PPP项目,因三宝股份公司资质问题,许某团队协调长城公司与三宝公司多次调整融资方案,最终确定以其关联公司三宝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收购方式,成功帮助该项目融资2.2个亿。

  令人没想到的是,通过许某等人牵头居间介绍的资金方长城公司同一个部门、同一个业务组、同一组业务成员完成三宝公司融资项目,成功得到融资的三宝股份公司却简单以融资主体发生变化为由拒绝向许某等人支付顾问费。

  据许某透露,许某团队成员都认为融资这个事情是有合同约定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财顾费是三宝公司应当支付的,于是大家都通过各种途径多次向三宝公司索要财顾费,均无果。随后三宝股份公司对于支付财顾费提出一个前提,要求许某牵线促成其父亲公司与三宝股份公司的光伏项目合作。许某经过努力也满足了三宝股份公司的要求,然而三宝股份公司再一次食言。

  在此期间,因光伏项目合作出具的《往来账目询证函》(实则三宝股份公司骗取许某父亲公司)公然出现在港交所的公开审计报告中,许某发现该询证函,因该询证函的存在并公示直接导致其父亲公司融资失败。许某作为公司股东遂质问了无锡立信会计事务所缘由。此制假事件一但有人质疑,三宝公司股价定会有动荡,直接给股民带来不安感。

  许某说:“基于此三宝股份公司为自己的商业利益考虑,遂履行了支付374万元财顾费的义务。三宝股份公司用其本该支付的374万元财顾费作为交易筹码换取其商业利益,这波一石二鸟的操作,三宝股份公司已经是很大的赢家了,即便如此,一直想着白嫖的三宝公司已经埋下了要致许某于死地的种子。”

  许某单纯地认为三宝股份公司还是自己良好的合作伙伴,于是在其与父亲就光伏项目组建变卖过程中产生利润出现分歧时,想到让三宝股份公司中间协调。虽过程有点漫长,但最终是有了一个解决的方案。但许某也指出:三宝股份公司在此期间称许某敲诈勒索,立案未果。三宝股份公司借助帮许某父子二人协调利润的机会,代许某父亲向许某账户转账100万元,然后称自己公司被许某敲诈勒索100万,有该证据加持后,三宝股份公司成功通过制造虚假证据,配合“钓鱼执法”将许某抓获。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学专家论证认为江苏省回避该案件的再审

  2021年7月11日和2024年3月8日,在北京就此案曾经召开过两次刑事法律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均系北大清华等国内著名法学家,包括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有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黄京平教授、张建伟教授、梁迎修教授、郑延谱教授、陈永生教授等。

  专家论证意见一致指出,本案中双方有民事纠纷在先,这种情况下,有关单位涉嫌“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问题。本案中,许某向三宝公司索要的钱款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一审判决中也承认本案存在民事纠纷作为前提,但并没有充分论证该前提是否可能成为阻却刑事违法性的事由,许某索要374万顾问费的行为有一定的正当权利基础,区别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犯罪故意,阻却了刑法上可罚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即许某索要374万顾问费的行为依法应当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长城公司最终的合作对象是三宝集团公司,并非顾问协议的相对方三宝股份公司,融资主体和相对方发生了变化。

  但根据长城公司一方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长城公司因为许某、吕某等人的居间介绍与三宝股份公司接洽后,虽然在徐州 PPP 项目上未能实现合作,在寻找其他合作机会时才与三宝集团公司达成了合作。也就是说,不可否认的是,三宝集团公司也是基于许某等人的居间介绍才获取了和长城公司融资合作的机会,许某索要顾问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在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三宝股份公司依据合同或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当支付该部分顾问费,就不能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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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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