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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发表《论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及建设路径》论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4-05-21 09:46:19 | 2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体系

  公正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首推司法诉讼机制,坚持依法治国需要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司法标准化强调在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法官慎重甄别这一案件与那一案件之间的异同点,在考量诸多复杂因素的基础上精准做出裁判。司法标准化建设就是要把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提炼成为相对稳定的司法标准,用统一的司法尺度,对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行检验,借以提高司法水平、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早在199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我国就推出了独有的“审限制度”,它是规定审限长短、起算、延长、扣除、惩戒等一系列制度的统称。设立审限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促使法院能够及时行使诉讼行为,使当事人的纠纷尽快得到解决。自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各级法院受案量大幅度地增长,2020年全国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225件。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基层法院因受迫于审限压力,多倾向于案件解决的调解化。在此理念的支配下即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也可能因法定审限的制约而影响到法院对案件证据的收集或进行新的调查取证,甚至损害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如果因此就武断地废除审限制度,可能会造成案件审理久拖不决的严重后果。鉴于历史上经常出现的“翻烧饼”现象,笔者认为审限制度宜改不宜废。审限制度作为我国的一种诉讼制度安排,对于提高各级法院诉讼效率,及时救济当事人权益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新时代要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庭前程序的子系统,如优化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制度设计。在进行充分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具体情况,对案件审限延长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研判,转变现行的并行审理模式、实施案件集中审理,尽可能地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之所以要进行案件下沉的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说明非诉解纷机制的优化还有很大的空间,对非诉解纷机制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诉解纷机制的地位需要加强。下一步案件下移改革需要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予以综合衡平,构建实质性的上下级法院双向制约机制,进一步细化案件上下移送管辖的界限标准,利用好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完善空间,构建清晰明确的上诉利益衡量机制,有机统一司法裁判和保障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尽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但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积习的影响,要提升程序的独立价值、改变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并非易事。《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整个国家立法、司法的根本指导方针,作为“应用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它的实施状况实际上关涉到程序法治建设的成败。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多需求,国家提出要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体系,刑事程序法治建设必须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刑事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推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建设,打造更高水平的刑事程序法治文明。刑事程序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已成为评价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成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推进的标尺,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盛世修典,和世存典。”打造新时代的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国刑事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从外部协同的视角看,介于司法建议的主要功能和法院、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建议把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范围,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核心枢纽,协调、理顺人民法院与政府、行政机关因司法建议形成的关系,未来应当把司法建议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四)建设更加严密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这一重要《宪法》实施和监督方式的。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将成为腐败的温床,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颠扑不破的真理,行政权、司法权也不例外。新时代新阶段的法治监督需要从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排除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排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种“潜规则”,绝对不允许再搞“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那一套,绝对不允许法外开恩,绝对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二是拓展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拓宽对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三是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那些主观恶意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惩处,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法治监督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如下五种主要的监督形式:一是国家机关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的监督;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四是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五是党的监督。建设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就是要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体系科学化、系统化。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作为重中之重,依靠法治是规范权力行使、制约权力滥用、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路径。为此,就要严格依法立法,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合宪性审查”,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为此,就要依法科学有序地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宪法》形式确认改革成果、建立国家监察制度,推进监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确保一切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下行使;就要健全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权力机关要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因权力滥用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宪法》监督是最高规格的、最严厉的一种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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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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