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发展之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华法系在新阶段的表现形式。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最广大人民,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这是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的一条规律性认识,深刻体现了“以民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民本理念。“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并不是今天新的理论创造,在早期经典文献《尚书》里就有明确的记载和阐释,被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可以说这是对中国传统民本理念的集中凝练和合理表达。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于维护它借以奠立的经济基础,说到底就是保护农本主义的经济结构。由汉至唐历朝历代所制定的限田、占田、均田的各种法律,无一例外地都是为了维护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即使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治国理政的目的也是为了亲民、养民、保民,即所谓“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始终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诚如美国法学家约翰·亨利·威格摩尔所言:中华法系“是唯一一个持续留存至今的古老法系——超过4000年的时间;与之相比,今日现行的其他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孩童而已”。然而“中华法系”曾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和程度上,遭到严重的、极不公正的待遇,被不适当地混同于抑或等同于古代一般的法律制度,这是对中华法系的天大扭曲和误解。“中华法系”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嬗变和渐进发展,其深刻影响和深远意义远远超出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体系。无论从哪个视角看,“法律体系”毕竟只是“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和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而已。在“中华法系”的整个体系框架内,“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仅仅呈现了“中华法系”的若干静止的侧面,“中华法系”与“法律体系”终究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中华法系”是一个综括、多元的法律概念,而“法律体系”只是将其内涵通过规范、法典等形式表现于外。所以,“中华法系”远远不只是涵盖我国古老的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当下和未来我们对“中华法系”传统法律资源的挖掘,绝对不是为了复古过去,而是要探寻法治传统与现实法治的契合点,辨明中华民族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因势利导地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性发展之源。习近平带领全体人民开发“中华法系”的宝库资源,弘扬、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并且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从而使古老的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法系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毕竟只是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具体侧面和具体阶段,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并不是中国历史进程中的“突变”,法治发展过程中循常不变的内核因素,说到底只能是中华法系对于中华民族的深远影响。中华法系的发展、演进从来就没有终止过,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创新发展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华法系是世代中华民族法治精神的结晶,有许多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和理念需要弘扬传承和创新发展。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
(三)“和而不同”的中华文明涵养人类文明形态创新发展
人类文明新形态是对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重大贡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文明形态从本质上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认为资本主义文明使资本逻辑凌驾于人的逻辑之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文明发展面临的诸多难题,必然要被新的更高的文明形态所取代。在中国式现代化基础上形成和产生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不仅是马克思文明形态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必然结果,而且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既体现了人类文明形态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西方现代文明凭借其所掌握的现代技术优势,对所有非西方文明实施最野蛮的侵略和压迫,从而在人类历史上导致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之间对抗和冲突的发生。中国人民历来崇尚“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睦邻理念。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提出的“文明交流互鉴”主张,从政治上和本质上看,属于“文明合作”的积极主张。因为“文明交流互鉴”的首要前提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地位平等、相互尊重。“文明交流互鉴”的根本宗旨,是开放包容、互学互鉴;“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原则是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在多个重大国际场合阐明中国对全球文化、文明发展和“交流互鉴”的一系列中国立场、中国主张和中国方案;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一系列重大主张,为回答“人类向何处去”的重大时代课题指明了正确方向。“和”的精神是一种承诺、一种尊重、一种感恩、一种圆融,“和”的特质是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共生共长;“和”的最高境界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和美。“和而不同”是基于事物的多样性才具有创造力,差异性和多样性是造就整体性和共同性的力量。只有把不同的东西加以调和并使之平衡才能“和”,只有融合多样性才能够创新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只有坚持走“和而不同”的发展道路,才能最广泛地凝聚和发挥一切智慧和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的强大动力。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共生共长的发展理念,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中,渗透到中国人民的骨髓和基因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和而不同”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蕴含着适用于全人类的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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