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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来源: | 作者:宋才发 | 发布时间: 2024-04-23 09:24:02 | 3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根脉和灵魂,更加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要更加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最新表达,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中国式现代化是奠立在深厚文化自信基础之上的,藴含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特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文化强国,需要在坚持“守正创新”的原则下,实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悠久的中华文明是独具特色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发展之源,“和而不同”的中华文明涵养人类文明形态创新发展。由中共桂林市委员会主管,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社会科学家》,2024年第1期发表宋才发教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论文。《社会科学家》杂志社主编粟红蕾,副主编阳玉平,论文责任编辑唐韵萌。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J].社会科学家,2024(1):15-22.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宋才发

  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遗产是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彰显着中华民族强劲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是56个民族人民共同智慧的结晶,又是全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6月习近平在致信祝贺首届文化强国建设高峰论坛开幕时强调,悠久的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的见证”。法治是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石,无论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强国,还是推进乡村振兴、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须臾离不开以社会主义法治作保障。当下和未来的法治建设是更高要求、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依据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而且需要进一步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尤其需要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和吸收中华法文化的优质资源,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促进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建一个独立自主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本含义诠释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根脉和灵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一个至关重要的任务就是继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自觉地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历史使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在这里,全体中国人民既是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主体,又是文化创新的价值归宿。只有始终坚持一切发展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文化建设导向,才能够为文化繁荣提供主体支撑和价值源泉。新时代社会主义“新文化”建设以文化自信为前提条件,以文化自觉为行动引领,以文化创新为变迁动力,以文化强国为建设目标,共同铸造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的内在体系。习近平2023年6月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对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基本内涵和世界性价值作了深刻阐释。他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按照“古为今用”的原则,凝聚了我国历史上各个民族优秀文化的精华;按照“洋为中用”的原则,借鉴和吸纳了世界上各先进国家和新进民族文化的长处,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系藴含许多重要元素,它们共同塑造出了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习近平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突出的创新性和突出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还指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必由之路”。这个科学表述不仅赋予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而且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新文化”使命的重要理论特质,那就是成功地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两个结合”。其中,“第一个结合”是明确提出并实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促使作为党的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使之成为富有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更好地发挥指引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稳健发展的指导思想作用。“第二个结合”就是明确提出并实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给马克思主义原有的理论体系增添更多切合中国实际的鲜活元素,促使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实现中国化、时代化和现代化诸多方面更具活力。实事求是地说,这“两个结合”创造性地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发展道路,揭示并彰显了党在新时代推动理论创新和文化繁荣的规律性。所以习近平强调“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现代文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高水平的综合性体现,它是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在自立自强道路上的共同追求。从文化意义上探讨和理解现代文明的价值,其本质就是回归到以文化人的文明化追求本身,探寻现代人价值追求的文明逻辑。新时代的文化建设不只是包括内容的生产与传播,而且包括文化内容的改革、整合与统一,即中华文化所具有的“和而不同”特征的彰显。人们通常所说的中华文化的现代化,说到底就是一个从老根上发新芽、展新枝的嬗变发展过程,也是一个推动各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相互借鉴、吸收、融合,进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这也即是说,中华民族所要建立和建设的现代文明,并不是对时间意义上西方现代文明发展历史的追随,而是对文化意义上人本身所向往的现代价值意义的追求。进入新时代以来,在多元文化相互激荡的大变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只是带领全体人民创造了属于中华民族新时代的“新文化”,而且更加自觉地担负起了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任务。“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中华民族新文化作为自己的使命”,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可以说就是自觉推动文化建设的光辉使命史。

  (二)“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新表达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人们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源自于文化的主体性,主体性涵盖时代性、人民性和民族性。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了文化主体性,文化自信就有了根本依托和牢不可破的基础,就能焕发出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觉,关键在于理性地把握文化的民族性与世界性的辩证统一,以及文化的继承性与超越性、创新性的辩证统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和内核的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绵延5000年未曾中断过的灿烂文明。凝聚了5000年民族智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以让我们在世界文化的瞬息万变中找准自己的方位,不盲目从流、不迷失自我,能够在自信中站稳脚跟,实现有序地稳健发展。诚如习近平所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民族世代积累下来的宇宙观、世界观、道德观、法治观、价值观,等等,大部分依然是今日中国社会发展强有力的精神保障。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正在建设和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实践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向世界各个国家人民雄辩地证明,中华优秀传统文明是当下“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支撑。必须正视某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文明,在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确实发挥过重大作用、做出过重要贡献。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文明,又确实具有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和资本自私的劣根性。在一些人的眼里,“西方现代化”就是唯一正确和可供复制、效仿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和现代化发展道路。这种目空一切、目中无人和任意放大理论视觉,抹杀了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和过程性,漠视了世界各国文明发展的多样性,忽略了各国历史文化发展实际状况的差别性和差异性。以悠久的中华传统文明为内核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人类现代化发展史上的一种崭新探索和全新形态,它不仅从本质上和理论体系上解构了“西方中心主义”的霸权体系,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发展,而且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实践开辟和展示了人类文明的新形态。中华民族共同体以维系全体人民的主体地位、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为己任,在丰富多彩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因而在“世界百年不遇之大变局”“中国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互叠加的背景下,任何脱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代化都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路径,只能是也必然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落后的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变和转型,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反映和折射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要求,从而使中华悠久的历史文明得以弘扬、承续和发展。未来世界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只能是也必然是全球化共同发展,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共建共享式发展模式,必将为未来世界现代化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直接经验和可供效仿的借鉴。我国人类文明新形态属于社会主义文明形态范畴,但它把传统中华文明带进了现代文明之中,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就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显著标志。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文明新形态就是21世纪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成果,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最现实的科学表达,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最新表达。

  (三)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法律基础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宝库的丰富资源。“中华法系”概念的表述形式以及与“法系”相关的学说,则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都是宗教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则是现代法系,唯有“中华法系”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中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我国就产生了当下人们所熟知的“习惯法”。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余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法律不仅总结了唐朝以前的法律,而且还有相当大的提升,这在唐律中有成熟的记载和表达。“中华法系”还可以称之为“法典化的试验场”,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5000年的嬗变发展进程中,不仅孕育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而且还编纂推出了法典。譬如,《唐律》引领法典化,《大明律》以及《大明会典》不仅引领法典化运动,而且开启了中华法系“律例法典”“会典型法典”的新尝试。我国儒家提出的“家礼”和“乡约”,到明代逐渐进入民间社会,成为规范普通人民群众的行为标准。中华民族理性务实民族精神的形成,应当说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譬如,儒家的“礼智”“孝悌”“忠勇”“仁义”等内容,在民间得到了广泛地传播和接受,促进了人们对道德秩序的认知与依从。经过国家制定法的强力推行和规范约束,再加上儒家学说的熏陶和渗透,使得“孝”与“忠”,成为我国古代社会不可动摇的道德标准和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诚信”理念,则是中华法文化的灵魂和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一旦政府和社会失去了诚信,那么法也就丧失了权威性,等同于一张废纸,在这个问题上诸子百家、圣君贤相皆有惊人的共识。中华法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历史嬗变中,之所以能够表现出强大的动力资源、坚韧的韧性性格,皆因有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作支撑。中国法律的历史是在不间断的传承与创新中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其中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则是在传承基础上的某些突破,创新较之传承更为艰难困苦。中华法文化本身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对于当下推动中华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孔子提出的“和而不同”的论断,是儒家“和合文化”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和”抑或“和合”思想,是中华文化的最高价值与精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成为儒家重要的处世原则和价值追求。《尚书·尧典》提出的对内“以亲九族”,对外“协和万邦”的治国理念,突出地展现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所以,习近平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让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继续在社会主义道德秩序建构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一)中国式现代化藴含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特质

  中国式现代化是奠立在深厚文化自信基础之上的。中华民族5000多年绵延不断的文明发展史,孕育并形成了特有的民风民俗习惯信仰,已经成为浸入中华民族骨髓的基因。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内核的中华文明,构成了当下中国式现代化的底色,中国式现代化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示了完全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从本体上规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精神特质,只有植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沃土,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才能行稳致远。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阶段,仍然需要塑造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文化精神。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的社会制度公正,厚植“中国之治”的文化根基,完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以及形式的调整与改造,使之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的秩序形态,更是一种社会的理想形态,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制度公正和现代化具有目标方向的一致性。实现不受任何国家、任何外力干预的独立自主的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美好夙愿和执着追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对制度公正价值的落实,正好有力地凸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实践。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无一例外都是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其发展的根本方向,都是以实现《宪法》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根本目标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满足人的需要是由社会生产的性质决定的,人的需要动机又决定了生产实践的展开方式和发展样态。这种浸润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美好生活的发展样态,正好体现和代表了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未来走向。从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观点来看,人类文明新形态应当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未来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联合体”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适用并满足了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要求,因而它是真正“属人”的和代表了人类未来发展方向的文明形态。所以,习近平指出:“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持续推进的共同富裕基础之上的。在我国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共同富裕将是评价与衡量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标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理想社会发展状态,实质就是人类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所要达到的根本指向和出发点;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质和目标,就是促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人的身心发展的需要,原本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人的全面发展也就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在人的全面发展视野下构建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本质上体现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所具有的共同价值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共同价值旨归。

  (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推陈出新”的原则。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最广大人民,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在新时代新征程新的历史起点上,致力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强国,需要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自觉地坚持和弘扬新时代的文化精神,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始终反映时代精神、引领时代潮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只是一个美好愿景、而且是重大战略,是党在第二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艰巨任务。面对中国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共产党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有信心完成这个艰巨任务,新时代我们最为接近、最有信心和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新时代推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不仅要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而且要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坚持“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原则下,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这里“守正”是文化自信的根本,“守正”的根本动机和最终目的是“创新”。因而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从一开始就要努力做到“学古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的基本方向和现实路径。弘扬、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处理好“守正”与“创新”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当下和未来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精心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这样做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心,提振弘扬、传承和发展中华文明的志气、骨气和底气,共同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只有同世界各国先进文化和现代文明交流互鉴,中华文明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这样做同样有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善于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中提升新的价值理念与精神品格,因而可以说创造性继承是当下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最为务实的态度。习近平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而决定了中华民族不仅能够不断创造自己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而且“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 。因此,强调以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作为现代法律文化创新发展的参照系,有利于传统法律文化面向现代进行自我理解和创造性转化,并且借助拟制的方法来对传统进行改造和创造。创造性继承与批判性继承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为它需要借助批判继承法来选择可继承的对象,继承只能是局部性的继承。创造性继承需要以人类共同价值为标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对其进行检验。

  (三)“两个结合”造就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

  文化精神是时代精神在文化领域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而成的“文化精神”,是内在于中华民族文化之中的气质、品格和风貌,具有鲜明的民族禀赋、时代内涵和价值取向。习近平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不同,但彼此存在高度的契合性”。对于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继承者来说,所理解的“结合”绝对不是硬凑在一起的意思,“结合”的前提条件只能是彼此契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历来从社会关系的视角把握人的本质,历来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历来把人安放在“家国天下”之中,历来反对把人看作彼此孤立的个体。这就在两者不同中找到了共同点,只有相互契合才能实现有机结合。因而习近平强调,“结合”的结果是互相成就,“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把先进的思想理论带到了中国人民之间,引领中国走进现代世界,进而推动了中华文明的生命更新和实现现代转型,发展成为中华文明的现代形态。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实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生命,推动马克思主义不断实现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任何一个独立自主、自强自立的民族,都应当有属于自己特有的民族文化,一个时代也必须有适合本国国情实际的与时俱进的文化。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的关键就在于实现了“两个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朴素的社会主义元素,提供了中国共产党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文化基础。“第二个结合”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更加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文化根基。中国式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之理”,使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富有深厚的中华情、浩然的民族魂。表明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新时代文化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深刻地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的伟大变革,彰显出新时代自信自立、守正创新的文化精神。在中国式现代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文化生命体”,将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全新的选择。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使现代化的进程真正成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创造人民美好生活和未来的进程,成为实现人的彻底解放、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进程,成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创造了人类通向现代化的新范式。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

  (一)悠久的中华文明是独具特色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

  中华文明所藴含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是中华民族进行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创造的所有成果的总称。它不仅表明而且深刻地揭示了中华民族在彻底摆脱蒙昧、野蛮的落后状态之后,整个国家进入了一个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加文明、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习近平指出,有了自信才能有自强,“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与整个国家进入更高文明形态相适应,我国社会在物质财富的创造、社会制度设计、精神价值追求、社会秩序建构等诸多方面,也逐渐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中华文明历经五千年而绵延不绝、迭遭忧患而经久不衰,这是中华民族历经磨难而屹立世界民族之林的底气。中华文明从一开始就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其中,“精神标识”是中华文明的外在表现形式,人们通过它能够切实地感知、识别和描述中华文明的真实存在。“文化精髓”则是中华文明的内在文化精神,它是内隐的、抽象的、无形的,但是可以借助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将其完整地表现抑或再现出来。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是一对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无内容而存在的所谓“形式”,也没有无形式而存在的所谓“内容”,事物发生与发展通常的规律就是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内容。中华文明是多姿多彩的精神标识和博大深厚的文化精髓,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产物。中华文明的博大胸怀和恢弘气度,得益于中华文化自古以来开放包容的姿态。我们今天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迫切需要一批汇通中西的文化成果。迫切需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不遗余力地“促进外来文化本土化,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中华文明从来不用单一文化代替多元文化,而是由多元文化汇聚成共同文化,化解冲突,凝聚共识。中华文明的文化精髓是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精华。实事求是地说,它主要是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形成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所以,毛泽东说:“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中华文明通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展现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充分彰显了中华文明创造智慧和创新发展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实现了“站起来”的奋斗目标,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拉开帷幕,标志着中华文明开始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进行创新性发展。人类社会的发明创造和永续发展必然是永恒的,同样道理,发展也永远是解决中国一切现实问题的基础和关键。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高质量发展须臾离不开文化的创新发展,文化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提供指引和精神力量。新时代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只有科技兴才能国家兴、科技强才能国家强。科技创新作为当下文化建设的核心部分有其自身的规律,需要围绕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循序渐进。这对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当下正在满怀信心地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理念,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中华民族,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强大精神动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理念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总体发展观,是中国推进国家发展、社会发展、文明发展和文化发展的总观念。

  (二)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发展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华法系在新阶段的表现形式。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最广大人民,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这是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的一条规律性认识,深刻体现了“以民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民本理念。“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并不是今天新的理论创造,在早期经典文献《尚书》里就有明确的记载和阐释,被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可以说这是对中国传统民本理念的集中凝练和合理表达。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于维护它借以奠立的经济基础,说到底就是保护农本主义的经济结构。由汉至唐历朝历代所制定的限田、占田、均田的各种法律,无一例外地都是为了维护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即使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治国理政的目的也是为了亲民、养民、保民,即所谓“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民本思想”与“民本理念”始终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诚如美国法学家约翰·亨利·威格摩尔所言:中华法系“是唯一一个持续留存至今的古老法系——超过4000年的时间;与之相比,今日现行的其他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孩童而已”。然而“中华法系”曾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和程度上,遭到严重的、极不公正的待遇,被不适当地混同于抑或等同于古代一般的法律制度,这是对中华法系的天大扭曲和误解。“中华法系”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嬗变和渐进发展,其深刻影响和深远意义远远超出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体系。无论从哪个视角看,“法律体系”毕竟只是“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和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而已。在“中华法系”的整个体系框架内,“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仅仅呈现了“中华法系”的若干静止的侧面,“中华法系”与“法律体系”终究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中华法系”是一个综括、多元的法律概念,而“法律体系”只是将其内涵通过规范、法典等形式表现于外。所以,“中华法系”远远不只是涵盖我国古老的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当下和未来我们对“中华法系”传统法律资源的挖掘,绝对不是为了复古过去,而是要探寻法治传统与现实法治的契合点,辨明中华民族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因势利导地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性发展之源。习近平带领全体人民开发“中华法系”的宝库资源,弘扬、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并且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从而使古老的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法系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毕竟只是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具体侧面和具体阶段,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并不是中国历史进程中的“突变”,法治发展过程中循常不变的内核因素,说到底只能是中华法系对于中华民族的深远影响。中华法系的发展、演进从来就没有终止过,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创新发展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华法系是世代中华民族法治精神的结晶,有许多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和理念需要弘扬传承和创新发展。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

  (三)“和而不同”的中华文明涵养人类文明形态创新发展

  人类文明新形态是对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重大贡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文明形态从本质上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认为资本主义文明使资本逻辑凌驾于人的逻辑之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文明发展面临的诸多难题,必然要被新的更高的文明形态所取代。在中国式现代化基础上形成和产生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不仅是马克思文明形态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必然结果,而且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既体现了人类文明形态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西方现代文明凭借其所掌握的现代技术优势,对所有非西方文明实施最野蛮的侵略和压迫,从而在人类历史上导致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之间对抗和冲突的发生。中国人民历来崇尚“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睦邻理念。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提出的“文明交流互鉴”主张,从政治上和本质上看,属于“文明合作”的积极主张。因为“文明交流互鉴”的首要前提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地位平等、相互尊重。“文明交流互鉴”的根本宗旨,是开放包容、互学互鉴;“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原则是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在多个重大国际场合阐明中国对全球文化、文明发展和“交流互鉴”的一系列中国立场、中国主张和中国方案;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一系列重大主张,为回答“人类向何处去”的重大时代课题指明了正确方向。“和”的精神是一种承诺、一种尊重、一种感恩、一种圆融,“和”的特质是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共生共长;“和”的最高境界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和美。“和而不同”是基于事物的多样性才具有创造力,差异性和多样性是造就整体性和共同性的力量。只有把不同的东西加以调和并使之平衡才能“和”,只有融合多样性才能够创新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只有坚持走“和而不同”的发展道路,才能最广泛地凝聚和发挥一切智慧和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的强大动力。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共生共长的发展理念,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中,渗透到中国人民的骨髓和基因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和而不同”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蕴含着适用于全人类的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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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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