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最新表达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人们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源自于文化的主体性,主体性涵盖时代性、人民性和民族性。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了文化主体性,文化自信就有了根本依托和牢不可破的基础,就能焕发出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觉,关键在于理性地把握文化的民族性与世界性的辩证统一,以及文化的继承性与超越性、创新性的辩证统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和内核的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绵延5000年未曾中断过的灿烂文明。凝聚了5000年民族智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以让我们在世界文化的瞬息万变中找准自己的方位,不盲目从流、不迷失自我,能够在自信中站稳脚跟,实现有序地稳健发展。诚如习近平所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民族世代积累下来的宇宙观、世界观、道德观、法治观、价值观,等等,大部分依然是今日中国社会发展强有力的精神保障。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正在建设和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实践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向世界各个国家人民雄辩地证明,中华优秀传统文明是当下“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支撑。必须正视某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文明,在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确实发挥过重大作用、做出过重要贡献。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文明,又确实具有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和资本自私的劣根性。在一些人的眼里,“西方现代化”就是唯一正确和可供复制、效仿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和现代化发展道路。这种目空一切、目中无人和任意放大理论视觉,抹杀了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和过程性,漠视了世界各国文明发展的多样性,忽略了各国历史文化发展实际状况的差别性和差异性。以悠久的中华传统文明为内核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人类现代化发展史上的一种崭新探索和全新形态,它不仅从本质上和理论体系上解构了“西方中心主义”的霸权体系,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发展,而且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实践开辟和展示了人类文明的新形态。中华民族共同体以维系全体人民的主体地位、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为己任,在丰富多彩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因而在“世界百年不遇之大变局”“中国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互叠加的背景下,任何脱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代化都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路径,只能是也必然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落后的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变和转型,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反映和折射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要求,从而使中华悠久的历史文明得以弘扬、承续和发展。未来世界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只能是也必然是全球化共同发展,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共建共享式发展模式,必将为未来世界现代化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直接经验和可供效仿的借鉴。我国人类文明新形态属于社会主义文明形态范畴,但它把传统中华文明带进了现代文明之中,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就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显著标志。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文明新形态就是21世纪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成果,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最现实的科学表达,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最新表达。
(三)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法律基础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宝库的丰富资源。“中华法系”概念的表述形式以及与“法系”相关的学说,则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都是宗教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则是现代法系,唯有“中华法系”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中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我国就产生了当下人们所熟知的“习惯法”。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余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法律不仅总结了唐朝以前的法律,而且还有相当大的提升,这在唐律中有成熟的记载和表达。“中华法系”还可以称之为“法典化的试验场”,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5000年的嬗变发展进程中,不仅孕育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而且还编纂推出了法典。譬如,《唐律》引领法典化,《大明律》以及《大明会典》不仅引领法典化运动,而且开启了中华法系“律例法典”“会典型法典”的新尝试。我国儒家提出的“家礼”和“乡约”,到明代逐渐进入民间社会,成为规范普通人民群众的行为标准。中华民族理性务实民族精神的形成,应当说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譬如,儒家的“礼智”“孝悌”“忠勇”“仁义”等内容,在民间得到了广泛地传播和接受,促进了人们对道德秩序的认知与依从。经过国家制定法的强力推行和规范约束,再加上儒家学说的熏陶和渗透,使得“孝”与“忠”,成为我国古代社会不可动摇的道德标准和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诚信”理念,则是中华法文化的灵魂和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一旦政府和社会失去了诚信,那么法也就丧失了权威性,等同于一张废纸,在这个问题上诸子百家、圣君贤相皆有惊人的共识。中华法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历史嬗变中,之所以能够表现出强大的动力资源、坚韧的韧性性格,皆因有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作支撑。中国法律的历史是在不间断的传承与创新中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其中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则是在传承基础上的某些突破,创新较之传承更为艰难困苦。中华法文化本身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对于当下推动中华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孔子提出的“和而不同”的论断,是儒家“和合文化”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和”抑或“和合”思想,是中华文化的最高价值与精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成为儒家重要的处世原则和价值追求。《尚书·尧典》提出的对内“以亲九族”,对外“协和万邦”的治国理念,突出地展现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所以,习近平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让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继续在社会主义道德秩序建构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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