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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丨43件65人!毕节法院开展危害社会治安重点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来源:毕节市司法局 | 作者:毕节市司法局 | 发布时间: 2023-07-18 17:27:06 | 6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走深走实,7月10日至14日,毕节中院组织辖区两级法院开展第二轮集中宣判,依法对43件影响社会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65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进一步形成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犯罪。集中宣判的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6件16人,盗窃罪12件1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件7人,故意杀人罪3件5人,故意伤害罪3件3人,诈骗罪1件20人,强奸罪1件1人,聚众斗殴罪1件1人。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近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袁某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等10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48000元。

  案件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其心存侥幸心理,为了获得好处费,先后两次将其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转账并非法获利。被告人袁某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对方转账,并在手机上下载邮政储蓄银行APP 软件和云闪付,刷脸登陆手机银行APP,之后提供手机给对方操作用于电信诈骗。

  大方县人民法院

  7月13日,大方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社会治安重点案件,共涉及3件3人,分别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

  01案件一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杨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利用手机、“简易网关”、电话卡架设简易GOIP,利用自己办理的电话卡以及收购的电话卡60余张,供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使用,杨某获利13050元。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杨某已上交的违法所得13050元及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02案件二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给他人接收犯罪所得,并配合实施转移犯罪所得,到银行取现交给对方。在2022年10月6日至7日朱某某提供的4张银行卡共计转入犯罪所得362559元,朱某某从中获利5000元。法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朱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03案件三

  经审理查明,在2022年8月至9月,肖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盗窃他人普通二轮摩托车,涉案金额38313元。法院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金沙县人民法院

  7月12日,金沙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6起社会治安刑事犯罪案件,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工商银行金沙分行、农业银行金沙分行等30余家单位代表到庭旁听庭审。

01被告人严某等4件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严某、蒋某、陈某、黄某4人分涉4起案件,4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接受他人安排,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他人通过取现或人脸识别验证等方式将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资金转出,4被告人从中获利2400元至10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4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通过人脸识别或取现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4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根据4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作用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4被告人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相应的罚金。

  02被告人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11月,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安排其朋友余某(已判)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现查明,余某提供的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达23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安排其朋友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累犯、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3被告人李某盗窃案

  2023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在某小区务工期间,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张某、高某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电动三轮车中价值人民币2859.67元的15个电瓶盗走,后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累犯、坦白及退赔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威宁县人民法院

  7月10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对近期审理的2起盗窃案;1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01案件一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雷某在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北路昌明学府地下停车场、海边街道江家湾安置区大班装修装修公司处、威宁县海边街道奇石园安置小区路边、威宁县六桥街道昌明学府信用社旁、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北路昌明学府批发市场内、威宁县海边街道燕山壹号2栋楼下城煜超市门口对停放在各处的车辆及电动车多次实施盗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869.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02案件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前提下,于2023年3月20日将自己办理持有的尾号5934的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使用。经查,该银行卡共关联威宁县被害人陈某及外省被害人10名,11名被害人被骗转入该银行卡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08753元,该银行卡的单项流水金额共计8489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3案件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1日,被告人熊某向罗某谎称位于威宁县云贵乡检脚村板桥组板桥水电站的变压器和保险柜为其所有,将水电站铁门搬开后,把威宁高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两台变压器及两台保险柜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经威宁县区域经济发展中心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及两台保险柜价值人民币40205.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4案件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通过白某的介绍,在2022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30日期间,将自己办理持有的尾号705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多次提供给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使用,该卡贷方流水金额人民币54509.8元,期间关联被害人六名,柳某三次共计获利4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5案件五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将自己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一名外号叫“鸭子”的人操作转账刷流水,并在此过程中配合刷脸。上述银行卡涉案流水共计196100元,其中,关联诈骗案件3起,关联被害人3名,关联诈骗流水共计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协助转移资金,并帮助刷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赫章县人民法院

  近日,根据上级法院统一安排部署,赫章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2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01案件一

  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于2020年5月30日提供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工行、农行、建行、浙江农信)、支付宝账户及上述账户密码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刷脸认证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期间罗某的工商银行卡银行流水共计436379元,涉案金额60701元。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2案件二

  2022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联系殷某甲(已判刑)找王某(已判刑)提供银行账户等帮助转移赃款,王某将自己名下的农行卡、工行卡、中国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密码、手机等给周某转账,期间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转移赃款。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为被害人陈某、张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诈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9300元,流水金额为人民币258087.10元,王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800元。

  2022年4月4日,殷某乙(另案处理)将周某的号码给夏某、田某(二人已判刑),由田某联系周某。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喊联系自己的夏某、田某提供各自的银行卡等账户用于转移赃款,夏某、田某为获利,各自将自己名下的农行卡、工行卡、手机及密码给周某转账,期间二人提供刷脸认证等将赃款转出,二人提供的银行卡等账户为被害人李某、苗某等七起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诈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352200元,流水金额为人民币494541元,夏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000元,田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扣押的华为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通过集中宣判,充分彰显全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坚强决心,同时更好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犯罪,推动营造全民参与打击防范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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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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