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属于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根据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城锅炉公司”)提供的材料,长春市郊区果木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在春城锅炉公司名下。因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2010年10月2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国有农用地划拨决定书》,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长春二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但未经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2011年10月12日,长春二道区国土局出具的《关于长春市春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划界的调查》确定,其中1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春城锅炉厂。这也充分说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29日的划拨决定没有发生效力。因此,土地使用权仍属于春城锅炉公司所有。
二、政府对春城锅炉公司职工进行安置,也未予以补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因公共利益的原因收回,从而满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情形,那么补偿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二)春城锅炉公司的土地属于国有农场划拨用地,国有农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回收程序等有专门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根据以上规定,收回农场的土地需要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给予补偿和安置。但本案中,政府从没有协商过补偿,也没有制定补偿标准和对职工的安置方案,也未告知职工关于土地收回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