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剩余的不合格涉案食品,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食品“益生菌**”353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壹拾玖元伍角贰分(¥12519.52)。
3.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现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壹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圆伍角贰分缴至本市的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