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开放还是加强保护,都要以促进发展为目标,逐步完善法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刘连忠指出, “在个人信息和网络信息中,哪些信息用户可以无偿‘带走’,哪些可以进行有偿交易,需要明确标准。”刘连忠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法规或者配套措施时,应该进一步细化执行规则等,给予平台明确指引,以此更好达到法治的效果。
对于如何开放,王文华认为,“数据开放能够促进反垄断,有利于电子商务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自由流动,促进数据治理,数字经济治理。但要防止出现‘选择性’开放,避免一部分平台之间互相开放而对其他平台继续封闭,或者不对中小企业开放,这会形成强强联合式的新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会损害其他平台或中小企业的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吴韬提出,在处理有关网络产业竞争纠纷,面临多元利益冲突时,应该采用比例原则,应当将消费者福利作为最终砝码,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介绍了域外开放数据的规制路径,指出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平台数据开放和共享进行立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没有对其进行政策布局。相反,我国从顶层政策方面,从法律法规层面,包括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其实都对其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探索和积淀。例如平台数据开放的安全管理制度、平台企业数据开放的多元实现路径、平台企业数据开放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和充分利用原则,以及平台企业是否应向中小微企业数据倾斜开放的倡导性原则等。张欣认为,我国在数据开放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如何着手建立完善配套性制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认为,可以考虑对数据进行分类,对于公共数据、平台上的商业数据、个人数据设置不同的原则与例外规则。同时,应该细分互联网架构中的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的数据,在不同领域设置不同的原则、例外规则和实现手段,以此实现安全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兼顾。
“宏观视野之下,在数字经济领域,只有促进全面互联互通,确保数据资源在不同网络平台之间自由流转、整合、配置,才能够实现基本数据服务供给的便捷性、可及性。”翟巍建议分阶段促进全面互联互通,这样有利于推动与强化基本数据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态势,满足社会公众对基本数据服务供给的多元化需求,以及优化和拓展基本数据服务的供给途径。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旭至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旭至表示,数据流动才能产生更大的价值,数据自由流动是整体性原则和基本立场,不能做不合理的限制。
就互联互通的愿景,报告预测:平台互联互通具有长期向好的价值,其中大平台、第三方平台和消费者等都能从中获得增益。对大型平台而言,其通过吸纳第三方平台的业务,可以进一步挖掘数据红利,加强算法训练,提升平台整体运作效率,进一步充实生态系统;对第三方平台而言,通过共享大平台的流量和数据,可以帮助其更快完成用户流量和关键数据的积累,实现正向反馈回路,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对消费者用户而言,平台的开放增加了其可选择的业务范围,且数据共享和互操作也为使用和切换平台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