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多位学者从经济发展水平、互联网发展不同阶段等角度探讨互联网的开放与封闭话题,认为促进互联互通有利于国家统一数据大市场建设。
互联网平台之间进行无选择、无歧视、无差别、无条件的开放联通是互联网的本质,互联互通可以激发行业创新动力,符合全球经济发展、国际竞争和中国内循环大产业要求,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数字化要求。
“开放和封闭问题在互联网发展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特点,第一代互联网要求开放,目的是将处于传统生产组织中的资源吸引到新的渠道上,形成新的生产关系。这表面上是主张开放,实际上是以低成本获得原来禁锢在传统行业生产方式里的要素。”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表示,互联网刚兴起时呼吁开放的互联网企业早已成为巨头,现在不再提“开放”,因为其已经通过塑造基础设施,形成了巨大的封闭市场和稳定流量,有了巨大的既得利益,就开始强调“封闭”的优势,如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胡凌认为,实现互联互通,就要认清并回到互联网的原初价值,大力推动要素流动,降低平台间规模化流动的成本,这就需要进一步联通市场基础设施而非仅仅停留在简单地实现互操作性。互联互通不应成为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随意变幻的“话术”,而是应站在打通数字市场,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整体高度来看待和推进。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也表示,当下,国家和相关部门积极强化建设统一大市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构筑和强化统一的数据大市场”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超大型平台企业,各自构建自己的‘围墙花园’,拒绝流量资源、数据资源的合理共享,会导致统一数据大市场无法有效构筑,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的核心竞争力。所以从宏观角度来看,促进互联互通有利于构建统一数据大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翟巍说。
翟巍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各平台限制彼此之间的互联互通,更多是因为商业利益博弈。链接限制不仅影响了平台中个人用户的使用体验,更使得头部平台形成“信息孤岛”,增加了信息获取与自由流动的成本,还降低了互联网上信息的整体质量。无正当理由拒绝互联互通,也会增加社会公众的成本,如迁移成本、时间成本、自由选择成本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指出,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数字经济时代,开放互融的平台生态的培育,有利于全面催生新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发挥新的技术创新的价值潜力,激发新的业务模式的功能潜力,提升新的应用场景的生态潜力。为了更好推进互联互通,需要在新的跨多平台生态场景中建构完善的合规体系。
明确互联互通执行标准与规则,将数据自由流动作为整体性原则和基本立场
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其开放与共享成为研讨会重要议题。
报告指出,从互联互通的重点要求来看,互联互通最重要的是平台互相开放链接。例如,对消费者来说就是短视频能被允许放在社交平台观看,搜索引擎能被允许搜到社交平台内容,在社交平台也能使用搜索引擎。将来数字层面更要通,让每个用户能够享受数据的权益,避免数据垄断。
在推动互联互通方面,课题组给出了建议,在实践层面,可以以API的类型化开放构建数据共享体系,构建个人数据开放与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体系;在制度层面,则要协调互联互通顶层设计,提供有效治理制度供给;要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探索多元规制进路,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创新行业监管路径,突出敏捷治理与软法之治,同时还要善用监管科技,构建多部门监管协调机制。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伟认为,对互联网平台的“开放”与“封闭”问题,应该区分不同场景具体分析,诸如3Q大战、电商平台“二选一”、链接能否分享等问题,在法律上的切入点和解决方案有所不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
“作为规制主体的平台企业,其所掌控的数据具有公共属性,应当对这些数据实现互联互通,此时网络平台作为规制主体类似于政府部门,充分有效开放相关数据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其他平台更好地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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