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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常德一老大爷醉驾电动“老爷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刑

来源:法治中国网 | 作者:何建军 | 发布时间: 2022-08-12 18:00:25 | 14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中国网湖南8月12日讯(刘玺东)近日,陈大爷因醉酒驾驶一辆四轮电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陈大爷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农村和城郊,四轮电动车(俗称电动“老爷车”“代步车”)因出行方便,十分受欢迎,驾驶者多以老年人和女性居多。可是,驾驶人无证、车辆无牌无保险成普遍现象,如果酒后驾驶可能还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述陈大爷就是案例之一。

  2018年5月,陈大爷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武陵区龙岗巷被交警查获,后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大爷事发现场驾驶的无牌四轮电动车

  四年后,即2022年5月13日21时许,陈大爷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鼎城区灌溪镇富贵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后经鉴定中心鉴定,陈大爷血液中乙醇(酒精)浓度为104 mg/100 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检察机关以陈大爷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至法院。

  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 mg/100 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1.如何判断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一)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2.如何判断酒驾还是醉驾?

  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等于或大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认定为饮酒后驾车;如等于或大于80毫克,则认定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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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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