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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周学峰:将直播打赏行为视为服务合同更准确 从四方面判断打赏争议

来源:中新经纬 | 作者:薛宇飞 | 发布时间: 2022-08-11 18:04:10 | 10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表示,用户在直播平台用货币充值以获取虚拟币行为,其目的不在于购买虚拟币本身,因为它不能重新兑换为货币,亦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用于打赏等平台服务。表面上购买的是虚拟币,事实上是为了获得相关的服务,因此,将充值行为看成是服务合同会更准确一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来源:受访者供图


       目前,对用户打赏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法院没有对打赏行为进行单独评价,而是把充值行为和打赏行为视为一体,有的则会对用户在网络平台充值和对主播打赏进行单独性评价。周学峰认为,对打赏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有法律意义的,因为有时候充值的人和打赏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这对判断这些行为的法律效力会有影响。


       针对打赏行为的单独评价,目前也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赠与合同关系说”,另一种是“服务合同关系说”。他称,“赠与合同关系说”强调的是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其打赏行为是无偿的,主播在提供服务时对用户没有要求打赏,不打赏也不妨碍观看,而且也不会因为用户打赏就对主播产生某种法律义务或者需要主播做出特定行为。


       而“服务合同关系说”更多地强调其与充值的关联,当观众为主播打赏时,主播获得虚拟礼物并不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财产,而只是一种网络记账凭证,网络平台基于此与主播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打赏看成是具有服务性质的合同。


       “需不需要每一次都区分打赏是‘赠与合同’还是‘服务合同’?或者区分它有没有意义?我觉得,这个要根据具体案例去判断是否有意义,或者意义点在什么地方。”周学峰称。


       他还解释道,当打赏行为涉及无权处分,或是第三方能否善意取得时,分析打赏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是有意义的。如果将其作为有偿性的服务合同,虽然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但是,其有可能涉及服务报酬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如果认定为赠与,通常不会考虑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因此,在不同场景下,它的意义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


       他表示,在多数情况下,他更倾向于把打赏行为看作是服务合同,“与线下演出打赏明显不同,网络直播打赏的通行的做法是用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虚拟币,再以虚拟礼物的方式发送给主播,所以,服务合同更恰当一些。”


       对于直播打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周学峰表示,可以围绕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要判断当时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判断合同涉及到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真实的、自由的;三是,在涉及到处分权问题时,尤其是充值会涉及到货币所有权转化为虚拟币,需要判断打赏人是否有处分权;四是,直播或者打赏行为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时,常见的争议就是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和打赏行为效力。平台在识别打赏人身份,以及判断对方是否在行为能力上存在困难,此时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实际上这涉及举证责任的转换,网络交易作为非面对面的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推定对方是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个推定是合理的,否则网络交易无法开展,另外,在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时,还要考虑其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的职责,以及网络平台是否尽到了身份检验、提醒、未成年人保护等注意义务。(中新经纬 薛宇飞 实习生 吴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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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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