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网讯 高景会 孙同友)2022年7月23日0时左右,韩某驾驶冀J2****9的电动自行车逆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盛扒鸡店门前,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韩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韩某醉酒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李某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韩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韩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