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网讯】(韦昌惠 通讯员 董潇)市场监管工作涉及营商环境、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等各项领域,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共同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是实现市场经济社会共治、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手段,也是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聚焦民生关切,汇聚公众力量,通过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出台背景
一是着力增强监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风险。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实行严格监管。通过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打击重大违法行为,化解重大风险。二是着力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统一了奖励标准、规范了奖励程序。三是着力创新社会治理和加强社会监督。持续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不但要求监管部门“严管”与“重罚”,还要集合多方力量,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市场主体自律、市场监管执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解决奖励范围、条件、标准等问题,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防范“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通过制度机制约束,促进举报行为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正向的积极作用。
(一)哪些人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
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
(二)符合哪些条件才可获得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将奖励范围锁定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予以奖励,范围限定为:一是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三是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是违反其他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上述重大违法行为人给予较大数额罚没款(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三)获得奖励有什么条件要求?
一是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三是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四)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为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列举了不予奖励的几种情形: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二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与被侵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举报;三是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是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胁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其他利益的;五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的,或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撤销奖励,收回奖励奖金。
(五)具体奖励标准是什么?
《暂行办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现状,明确奖励的三个等级分类及条件: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举报奖励不得突破上限100万元。
(六)什么是内部举报人,其奖励标准与一般举报人有何不同?
内部举报人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员工或者内部知情人。内部举报人最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情,掌握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其举报具有针对性,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企业内部知情人士能够尽早发现问题,《暂行办法》设置了“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确定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对应不同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增加30%、20%和10%的奖励。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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