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曹明德说。
“申请、商请、批准和通知是法律对危害废物跨省作业的四个法定要求,通过全程监管信息互通,实现污染预防。然而,异地倾倒黑色产业链在伪造证件后,不仅避开了监督,也把污染和风险也散布在倾倒途中。”曹明德认为,对此,需要抓住排污主体,通过掌握排污主体污染数据,实时监测污染物转移数据。
近年来的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一些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案具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特征。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废酸、含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案件占比较多,并呈现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城市向农村,跨区域、规模化、团伙化转移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认为,目前对于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缺少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此类案件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
“去年年底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虽然规定了对于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政府作为权利人可以提起索赔,但未进一步说明具体的赔偿金额、修复义务等。”宋国君说,为了更好地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可以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法律或法规。
借鉴异地用警做法
发现问题就地查处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修改。
张登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目前对于企业污废的申报监管还不够严格,尤其是对于污水、废气以外的污废。”张登高认为,现有监管模式偏向于结果导向,还需要更多发挥企业自觉性,有关部门应该在这方面不断完善监管。
曹明德认为,一些企业之所以钻异地排污的空子,是因为存在双重侥幸心理。“虽然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受管理权限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加上违法者往往选择偏僻地区倾倒,且多在夜间行动,让监管部门防不胜防。同时,一些实施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自认为即便被发现和查处,监管部门也只能查到运输者、处置者,他们还有机会逍遥法外。”
宋国君建议,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遵守、执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于此类异地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除了对异地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的实施者提高处罚标准,也要让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在将危险废物委托给处理商后,必须了解危险废物处理动向,彻底杜绝此类层层转包的黑色产业链。相关企业要认识到,承包处理危险废物是一种商业行为,在运到指定的危废处理场所后要出示回执,生产企业也要像环保部门申报。”宋国君说。
曹明德认为,除了违法主体之外,危险废物产生地的监管部门也要切实担起责任,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对辖区内污染物的数量、流向、处置措施等实行全天候监管,要建立清晰的台账,对转移危险废物实施转移联单制度,敦促企业依法依规排污,对违法行为决不纵容。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屡禁不止,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流出地对此失察甚至纵容所致。对此,环保执法可借鉴“异地用警”的做法,采取环境监察异地执法,发现问题就地查处,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就诉讼环节而言,曹明德说:“以江西‘特大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案’为例,九江市政府作为诉讼方,代表着公众利益,这样的诉讼是一种公益诉讼。目前一审结束,在之后的审理程序中,可以把环境组织、非盈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等吸收进来,考虑将其作为第三方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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