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芜湖“1.29”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浙江两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重罚1100多万元,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此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特大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9名被告人共非法倾倒污泥约14800吨,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数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两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时有发生。这背后的防治难点究竟在哪里?
利益驱动层层转包
打击力度亟待加强
从已经审结的案件来看,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已经形成产业链。
在江西省“特大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案”中,据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王新明介绍,在2017年8月至2018年年初期间,犯罪嫌疑人舒某通过水路,将来自浙江杭州等地的约14800吨污泥运至九江市永修县、庐山市、柴桑区等五地倾倒。
另据九江市公安局机动支队二大队队长王刚介绍,这些人利用长江水道,通过层层转包的形式,将发达地区各种垃圾非法运输至欠发达地区倾倒,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张某通过船运将污泥运至江西九江,以每吨105元的价格包给舒某,舒某等人将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泥直接倾倒在九江的水源地附近。
“未经处理的污泥直接倾倒对环境的污染是比较严重的。”天津一家污泥处理公司的员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这名员工解释称,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泥会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泥经过雨水的侵蚀和渗透作用,容易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还会造成地表水的富营养化。
“这样的污泥还会造成土壤污染,其中含有的重金属、大量病原菌、寄生虫卵等会对环境和人类以及动物健康造成危害。当然,这样的土壤不能再被耕种和使用,对周边人群的生活环境也造成了臭气污染。”这名员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另据了解,一吨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至少要在400元以上,而如果采取异地倾倒,成本仅仅每吨一两百元甚至几十元。
安徽省环保公益组织绿满江淮项目经理张登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利润有限,加之一些污废处置公司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为其处理危废垃圾或提高处理价格,更容易导致这些中小企业铤而走险。”张登高说,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在进行设立暂存、搜集危废物品公司的试点,希望改善非法处理危废垃圾屡禁不止的局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专家曹明德也认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相关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就异地倾倒污泥这一案件来看,污泥处理受托方的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明显不够。同时也可以看出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的威慑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也需要不断加强。”曹明德说。
据曹明德介绍,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认定已经不再要求必须有损害后果,只要排污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入刑。
“我国针对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健全,不仅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有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相关法律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追究刑事责任。”曹明德说。
曹明德认为,针对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各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机构应该对企业、个人进一步普及环境保护法,加强环保法治教育,提高相关企业、个人的守法意识,使其明确违法后果,放弃侥幸心理。
异地倾倒监管困难
源头治理刻不容缓
虽然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危害严重,但对其进行打击治理仍面临一些困难。
对于江西省“特大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案”,九江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李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案具有明显的流窜作案、跨区域排污等特征,打击难度大。”
据张登高介绍,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往往属于跨省就业,给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提供了机会。“例如,家乡在某省的员工会选择去往另一省务工,其所在务工省份的企业会让这些员工将危废垃圾以一般固废物品的名义,运输至其家乡较为偏远的山区,这样做就不容易被发现。”
“对于异地倾倒危险废物这样的行为,有关部门不可能全程监督,这属于行政管辖中的薄弱环节。”曹德明说,“不法分子正是妄图利用异地倾倒这样跨辖区、跨省区的作案范围,来钻空子。这也说明监管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曹明德认为,在江西省“特大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案”中,因为某些小公司并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资质,这才出现伪造审批公章,伪造相关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公章等作案手法。由此说明,哪些企业有排污需求,哪些企业能接手处置,当地环保部门应该对此有所了解,这是从源头治理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基础工作。
据曹明德介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