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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滥用的信任、司法困境 保护未成年免受性侵难在哪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8:49:27 | 137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难在哪儿

4151人。这是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决定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 2019 年第一季度相比,这一数字上升了2.2%。

而这还只是儿童遭性侵案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过一个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说,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出来,背后会有7起不为人所知。而那些受害人报警的案件,很多也面临立案难、取证难的问题。

近期曝光的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案件中,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涉嫌从约2016年起性侵14岁养女李星星(化名)。 据媒体报道,2015年9月,李星星生母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明,鲍某明以“养父”身份带走了她。李星星称,3个月后,鲍某明在老家天津对她实施了第一次性侵,当时她刚满14周岁。

李星星的代理律师吕孝全发文表示,李星星早在2015年就曾报过警,持续了4年之久,直到2019年4月立案撤案后,2019年10月才被第二次刑事立案。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一般性侵儿童的犯罪比较隐蔽,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当中,证据本来就很难保存,加上孩子第一时间不太敢说、不敢报警,导致一些证据的灭失,给立案或者破案都会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负责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孙雪梅表示。

“女童保护”已经连续6年基于当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发布“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据“女童保护”的报告,从2013年到2018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共2096起。“由于众多原因,性侵儿童案例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被公开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被滥用的信任

在“女童保护”的统计中,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其中14岁以下的比例为80%,年龄最小的为3岁;14-18岁的比例为10.40%。

儿童心智未成熟,性侵害发生得越早,越容易对孩子的身体、性观念,以及未来对与性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社会角色的认识造成伤害,甚至难以恢复。“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儿童性侵是一定要杜绝的。如果发生了,那一定要严惩施害人,这是我们的基本态度。”长期致力于儿童保护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军说。

“一般成人性侵儿童,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一定是有诱骗、哄骗的前奏,中间还有威胁加恐吓。他会告诉孩子,我跟你是一个很好的关系,我对你多么好,这事儿是我们之间的秘密,如果把这件事泄露给其他人,那你是坏孩子,或者是你以怨报德之类的。”在童小军看来,儿童的心智还不成熟,对性方面的事情没有概念,“如果大人告诉她是正常的,别人家孩子都这样,哪怕她觉得不舒服,哪怕她觉得很痛苦,她慢慢地也觉得是正常的。”

但是,童小军说,一旦受害儿童从别的渠道知道这个事情是不对的时候,她就会崩溃,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去应对,“而且她对自己的看法会有各种各样的自责、后悔,但是她又不敢跟别人讲,因为很多时候她也觉得自己好像也并没有特别反抗,她背后有了羞耻感的时候,她更多的是内化。如果没有人去支持她,帮助她,是走不出来的,而且她可能都不见得愿意跟人去讲。”

而且,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很大特点,很多都是熟人作案。

在由家庭成员实施的性侵中,受害的儿童恢复起来往往难度更大。“一个孩子的最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就是家庭,但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仅没有监护的、保护的作用,反而造成了伤害。”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较弱,而且这条司法意见仍然限定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就范,才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他提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具有优势地位,滥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必须予以严惩。”罗翔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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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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