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避免此次疫情给劳动者带来伤害,人社部早在1月24日就印发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保护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企业不得依据“无过失辞退”的相关规定,辞退患病职工。北京等地的人社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文件,而且一些法院、法官也公开释法,以提醒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无视人社部通知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辽宁沈阳小刘被公司派到外省出差回来后,社区告知需隔离14天,于是他向公司报告,第二天公司便要求小刘3天内到岗。因需要隔离小刘没能如期到岗,随后公司通知其已被开除,理由是旷工3日。小刘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类似案例说明一些用人单位已形成习惯性强势,只重视自身利益。
而要维护涉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需要劳动者自己鼓起勇气维权,也需要劳动仲裁机构为劳动者主持公道,更需要各级法院为劳动者撑腰,因为法院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次最高法专门印发《意见》,既是指导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裁决,也是对涉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笔者以为,此举在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发挥多重价值。
首先,给涉疫劳动者带来一种正义、温暖的力量。无论是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还是被隔离的劳动者,经历疫情袭击后,有的人存在心理创伤,有的人身心俱伤。如果这些劳动者再被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变成失业人员,如同遭遇“二次伤害”。显然,《意见》给这些受害者带来了司法温暖和正义力量,有助于他们鼓足勇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对用人单位是一种郑重警告。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以“疫情”为由辞退涉疫劳动者,有的是担心单位职工被感染,单位因疫停产停工;有的企业受疫情影响在经营压力下找茬裁员;还有企业一贯表现强势,不把员工权益放在眼里。《意见》对用人单位是种警告:既要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也要依法处理与涉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在疫情这种特殊时期,对司法机关如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考验。由于《意见》对各级法院处置涉疫劳动者纠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可提升法院系统公信力,让更多人走司法途径维权。另外,《意见》对用人单位具有警示震慑作用,可避免部分单位随意对待涉疫劳动者,利于劳资关系稳定。
当然,法院保障涉疫劳动者权益,既可以裁决,也可以调解。比如,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训公司员工,春节回老家湖北武汉,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滞留。所在公司春节后复工,以未返岗属旷工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资,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到法院立案服务中心诉前调解,最后深圳罗湖法院调解化解了纠纷,即司法调解也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化。
需要指出的是,在疫情背景下,法院在处理涉疫劳动者纠纷时,应尽量从快处理,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减少“二次伤害”。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