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陈菲、高蕾)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成第3次修订。其中,对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衔接进行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加大反腐败工作合力。
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也作了原则规定。
万春表示,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4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二是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三是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四是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
此外,规则还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明确检察环节办案程序,做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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