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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既彰显法律尺度,又传递司法温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8:49:22 | 15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让正义的运送方式更具温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沈丙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工作宗旨。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这其中,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无疑是最具温度的正义运送方式。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远不止于浅层和表面,检察工作必须实现由提供检察产品到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优质检察产品的嬗变。就释法说理而言,光有说理还不够,必须善于说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还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时代担当,也是一道检察人必须回答也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

其一,重罪案件办理检察承载着举足轻重的家国责任。重罪之重,一是地位重要,保护的法益重大;二是案情重大,均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国运的重大刑事犯罪;三是刑罚严重,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最多的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均属重罪案件;四是责任厚重,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容不得分毫差池,案件一旦搞错,司法机关面临不可承受之重。重罪之重,司法只有说清释明原委道理,才能让当事人、社会和人民群众体会其中三味,明了司法立场。

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恢复性司法理念得以制度化,如何通过办案让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需要检察人员在析证据、说法律时析到清晰处,说到点子上,被告人才能真懂、真认、真自愿。

其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多媒体、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检察工作“飞入寻常百姓家”。对释法说理等检察产品,案件当事人、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希冀其能答疑解惑,定分止争;不同利益诉求者会用“显微镜”寻找其中不足,会用“放大镜”放大其中问题。说理不准不精必然难获好评。

更为重要的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检察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释法说理能力则是检察能力的重要体现。

重罪案件释法说理的要义是:有心、有法。

首先要有心。清代文人郑板桥《墨竹图题诗》有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古人心系民声的警言,我们应当引为鞭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检察人员要有一颗以人民为中心的心,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需求是第一选择。只有用心用情,才能将释法说理当作分内事,只有对人民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感同身受,才能释到要害处,说到心坎上。有心之要在于倾听。善于倾听是一个人的美德,更是司法理性之内在要求。在现代社会,办案过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说服和协调,而是不简单地命令和服从。检察人员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权力本位意识,不愿意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的意见;不能对被告人的陈述不分青红皂白地斥之为狡辩,对律师有见地的分析视之为无稽之谈。事实上,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不仅对居中的法官适用,对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检察官同样适用。因为只有听清听全才能释明才能解惑。

其次要有法。释法说理“好不好”的根本在于释法说理是否精准得当,即是否“有法”。第一,要及时释法说理。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必有阴影。虽然说事实真相只有一个,但案件一旦由司法程序进入公众视野,个人就会根据获得的信息片断,加上个人人生处遇、知识结构、价值取向,从本体出发,认定事实,确定是非评价标准。只有及时说理,才能有效防范司法公信陷入“塔西佗陷阱”,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第二,要善于将民意纳入司法管道。虽然民意与法律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检察办案与释法说理要将司法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最大限度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将社会正义在法律正义中体现出来。第三,释法说理时应当关注天理国法人情。从大历史的视野上看,追求“情法之平”是古今中外法文化面临的共同话题。梅特兰有言,“历史是一张无接缝的网”,释法说理不能不顾本土特色,不能违背文化传统。释法说理要注意体察社会痛点,人心中最柔软的部分。要将常识常理常情融入,防止不食人间烟火,以至于没有学过法律的网民都可以凭借常识常理常情挑战司法决定。第四,精准说理,说理要有针对性,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真正做到民之所呼,法之所应,民之所惑,理之所析。说理要清晰,不含糊其辞,不遮遮掩掩,此前司法文书上所谓“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之类的表述应该休矣。第五,释法说理要体现司法的善意与人文关怀,即温度。要公正说理,防止以偏概全,防断章取义;要说服性说理,防虚词巧语,防强加于人;要有多维视角,当今社会,价值多元,诉求多元,认识多元,司法思考应当360度无死角,不能“一根筋”,否则必成“此之甘饴,彼之砒霜”。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释法说理并不仅限于检察法律文书之中,它应当贯穿于检察办案全流程。它也不是只在诉讼的封闭场域内说理,在新的舆论场景、新的传播技术下,对社会同样要说理,以回应社会关切、人民群众关切。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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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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