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网讯】(韦昌惠)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哨点”监测作用,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坚决防止疫情再度蔓延,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暂停“四类”药品网络销售的通告,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自2021年12月24日零时起,立即暂停在互联网(包括天猫、京东、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APP小程序等)销售 “四类”(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药品,一律不得接受 “跑腿” “代购” “代提”等服务代买 “四类” 药品的订单,直至疫情解除。
二、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从严从紧落实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 “六必须”措施,并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 “六必须”海报。
三、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落实 “四类”药品线下实名登记销售制度,认真核实购药者身份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可追溯。
四、对12月24日零时后仍继续网络销售 “四类”药品及未严格落实“四类”药品线下实名登记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责令停业,违法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许可。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发现上述情况,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
[责任编辑:宋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