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日互联网大厂裁员消息的日益激烈,劳动诉讼及赔偿方案又再一次冲上了热搜。不得不说,劳动诉讼是最复杂的官司之一,它的复杂性体现在诉讼双方完全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一方是弱者劳动者,一方是强者的企业,而强者方常常是早有准备,寻找好法律的漏洞,等待着弱者入套。而弱者往往知道自己身处圈套中,为了养家糊口,也不敢有所反抗。
如果说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有备而来”的诉讼,那非劳动官司莫属了。所以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调整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面对这样复杂而数量又多的劳动官司,除了需要法官有过硬地业务能力,更需要法官有换位思考的耐心,不能仅凭法条下定论,需要把自己当成劳动者,设身处地想一想当时劳动者身处的困境。
例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去年审理一起关于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的案子,上诉者是根据市委宣传部媒体融合的红头文件,到融合后的单位工作,在融合前的单位工作达八年之久,离开时没有拿任何的经济补偿,但融合前的单位和融合后的单位,做了严密的离职入职手续,增加了上诉者维权的难度,民一庭法官换位思考当事人的处境,设想如果自己面临不融合即失业该如何选择?经过思考,法官觉得,对于劳动者来说,自然是失业为大,所以无论单位让做什么样的选择,面临失业,员工等于没得选择,认定上诉者为被动离职,理应将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同样换位思考的还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的由于孕妇怀孕去医院做检查,单位以旷工为由将怀孕女员工辞退。最终法官也是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处境,判定用人单位在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范围内,对怀孕女职工实生人性化管理。
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它要设想,感受并尊重劳苦大众的心声,站在维权者的角度想问题,把自已当做维权者,置身于劳动者当时的处境,设身处地来判案子。
如果能像上述法院这样,在每一件劳动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都将自已置于劳动者的处境中,设想自己作为劳动者面临同样的处境时,才能更好的做判断。
不过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系统的教育整顿,法官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都有了大幅地提高,不再图省事,冷冰冰地机械运作法律,而是将法、理、情高度地融合,切实做到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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