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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嫌犯84万余人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4:55:43 | 26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10月30日消息,2019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的各项部署,聚焦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创新发展。现将主要办案数据公布如下:

一、服务大局,为民司法

(一)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黑恶犯罪嫌疑人65115人,同比下降14.3%,批准和决定逮捕50373人,同比下降9.8%。其中批捕黑恶势力保护伞637人,同比上升204.8%;受理审查起诉黑恶犯罪102733人,同比上升38.3%,提起公诉67557人,同比上升129.4%,其中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970人,同比上升457.5%,“打伞破网”成效明显。

从黑恶犯罪重点打击对象来看,发案量最多的领域是非法高利放贷,批捕13072人,占26%;起诉16422人,占24.3%。其他依次为:批捕操纵经营黄赌毒类黑恶犯罪6418人,占12.7%,起诉10709人,占15.9%;批捕欺行霸市类黑恶犯罪6264人,占12.4%,起诉9987人,占14.8%;批捕强揽工程类黑恶犯罪3543人,占7%,起诉7255人,占10.7%;批捕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类黑恶犯罪2883人,占5.7%,起诉4518人,占6.7%。

(二)积极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和金融诈骗类犯罪22340人,同比上升32.2%,起诉26608人,同比上升17.9%;共起诉涉“套路贷”“校园贷”“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类犯罪5240人,同比上升33.2%。

共批准或决定逮捕影响扶贫工作及涉及扶贫资金类犯罪1532人,提起公诉2740人,同比分别上升96.9%、99.4%。对扶贫对象发放国家司法救助2516人,同比上升63.5%,发放救助金3177.3万元。共支持农民工起诉7045件,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的5170件。

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5277人,起诉35493人,同比分别上升36.5%、24.8%。起诉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类犯罪案件5096人,同比上升28.6%。其中,起诉涉及大气污染犯罪案件582人,同比上升62.1%;涉及水污染犯罪案件1885人,同比上升26.5%;涉及土壤污染犯罪案件2629人,同比上升24.4%。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41097件,占诉前程序总数的56.7%。审查后提起公益诉讼1921件,占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71%。

(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嫌疑人71774人,决定起诉94599人,同比分别上升29.7%、21.2%。批捕、起诉上升幅度均高于总体刑事犯罪。共批捕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0377人,同比上升1.3%;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4203人,同比上升39.7%。

同时,对非公经济人员依法审慎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1至9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作出不捕决定10973人,同比上升24%;不捕率为29%,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7个百分点;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作出不诉决定8565人,同比上升42.3%;不诉率为15.3%,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诉率高6.7个百分点。

另外,通过民事行政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充分履职,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184件,同比上升114%;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35件,同比上升289.5%。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54件,同比上升46.7%。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90件,同比上升30.6%。

(四)精准服务和保障民生。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批捕3162人,起诉6821人;对于校园欺凌暴力犯罪,批捕1298人,起诉2085人;对于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批捕1685人,起诉1853人;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批捕19143人,起诉32829人;对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犯罪,批捕2914人,起诉4171人;对于强奸、拐卖、强制猥亵、强迫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犯罪,批捕25350人,起诉23514人;对于侵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批捕8371人,起诉12393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批捕1249人,起诉1902人。

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创新发展

(一)刑事检察业务分工专业化加强

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43954人,同比上升2.7%,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238317人,同比上升2.4%,不捕率为22%。

共办结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532327人,占需要办理人数的78.6%,审结率比去年同期增加0.5个百分点。其中,提起公诉1292151人,同比上升6.7%,不起诉122319人,同比上升25%,不起诉率为8.6%。

对普通犯罪【见注释1】,共批准逮捕630644人,同比上升8.7%,不批准逮捕189888人,同比上升4.2%,不捕率为23.1%,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1.1个百分点;提起公诉763454人,同比上升9.3%,不起诉65027人,同比上升24.4%,不诉率为7.9%,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诉率低0.7个百分点。

对重大犯罪【见注释2】,共批准逮捕135048人,同比下降25.9%,不批准逮捕22550人,同比下降21.6%,不捕率为14.3%,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低7.7个百分点。提起公诉420226人,同比上升0.2%,不起诉44734人,同比上升47.2%,不起诉率为9.6%,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诉率高1个百分点。

对职务犯罪【见注释3】,共决定逮捕6488人,同比下降64.6%;提起公诉14484人,同比下降3.4%,不起诉745人,同比下降86.9%,不起诉率为4.9%,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低3.7个百分点。

对经济犯罪【见注释4】,共批准逮捕71774人,同比上升29.7%。不批准逮捕25680人,同比上升18.5%,不捕率为26.4%,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4.4个百分点;提起公诉93978人,同比上升20.4%,不起诉11756人,同比上升23.8%,不起诉率为11.1%,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诉率高2.5个百分点。

对未成年人犯罪,共批准逮捕24825人,同比上升9.7%,不批准逮捕12535人,同比上升5.6%;不捕率为33.6%,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11.6个百分点。提起公诉30425人,不起诉9119人,不起诉率 23.1%,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诉率高14.5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准逮捕37514人,提起公诉43640人,同比分别上升23.2%、27.6%。

对刑事执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135959件。其中,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建议50514人,同比上升1.2%;对超期羁押书面提出纠正904人,同比下降24.7%;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书面提出纠正25991人,同比下降13.2%;对刑罚监管活动违法书面提出纠正20446人,同比下降13%;对监外执行活动履职不当书面提出纠正23914人,同比下降10.3%;对财产刑执行不当书面提出纠正13977件,同比下降27.3%;对强制医疗执行中的违法情形书面提出纠正213件,同比下降22.3%。

对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62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43人。

(二)实行捕诉一体,更加注重证据审查

在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案件中,因证据不足不捕133649人,同比上升13.1%,占不捕总人数的56.1%,同比增加5.3个百分点;不构成犯罪不捕11679人,同比上升5.4%,占4.9%,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无社会危险性不捕85217人,同比下降7.2%,占35.8%,同比减少3.6个百分点。第一至三季度,因证据不足不捕占不捕情形的比例分别为53.6%、56.7%、57.2%,呈现出逐季度增加的态势。

同期,在不起诉案件中,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占比相应下降。1至9月,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不起诉22794人,同比上升17.3%,占19.2%,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法定不起诉4823人,同比上升24.5%,占不诉总人数的4.1%,与去年同期持平;情节轻微不起诉91307人,同比上升27%,占不诉总人数的76.8%,同比增加1.3个百分点。

(三)民事检察业务中的抗诉、检察建议精准度不断提高

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共提出抗诉3348件,同比上升33.1%,占审结数的7.4%,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法院裁定再审2239件,同比上升40.2%,占同期提出抗诉数的66.9%,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885件,同比上升100.9%,占审结数的10.7%,同比增加3.6个百分点,法院裁定再审2081件,同比上升108.1%,占同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的42.6%,同比增加1.5个百分点。

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8335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6661件,占同期提出数的79.9%,同比增加6.8个百分点。

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1705件,同比上升1.9%,法院采纳检察建议8566件,占同期提出数的73.2%,同比增加2.1个百分点。

(四)行政检察业务办案数量大幅提升

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对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9153件,同比上升30.6%,审结7463件,同比上升28.4%。其中提出抗诉79件,同比下降2.5%;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0件,同比下降14.3%。

共受理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1002件,同比上升80.2%。审结794件,同比上升70.4%。其中提出检察建议660件,同比上升77.9%,法院采纳482件,同比上升77.2%,占同期提出数的73%。

受理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7686件,同比上升92.5%。审结6371件,同比上升118.9%。其中提出检察建议5830件,同比上升120.8%,法院采纳检察建议3801件,同比上升157.3%,占同期提出数的65.2%。

(五)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开展效果明显

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立案91967件,同比上升68.2%。采取诉前程序72505件,同比上升57.5%,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1097件,占56.7%;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0622件,占28.4%;国有财产保护领域6202件,占8.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873件,占1.2%;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领域24件。提起公益诉讼2706件,同比上升62.5%。

通过办案共挽回被损毁国有林地4698.9亩;挽回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6953.9亩;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林地清收还林任务2975.2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5223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1389.5亩,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1979.1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143679.2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000.8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615206.3亩。保护被污染土壤668885.1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784774.4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593585.9吨,其中危险废物5462.2吨。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579家;督促关停和整治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含大气污染企业)454家;督促关停未依法办理环评的企业151家;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396个。共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1473万元,治理恢复费用4837.6万元。

督促收回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9128.6万元,督促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城镇国有土地483.8亩,没收地上建筑物215135平方米。

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12783.9公斤,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78214.2公斤。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224种243公斤;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94种5.3公斤。

(六)控告申诉检察,司法救助力度加大

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司法救助9180件,同比上升8.2%,实际救助人数8316人,同比上升7.2%。对贫困户、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近亲属、残疾人、军人军属等其他当事人,共开展救助1101人,同比上升6.9%。

三、以上率下,成效凸显

(一)各级检察院入额的院领导办案类型日益丰富,涵盖“十大业务”

新一届党组号召各地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理具体案件后,各地纷纷响应。1至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378299件,其中各级院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占10%,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占90%,办理的案件涵盖了侦监、公诉、执检、自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检、控告、申诉等主要检察业务。

(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渐成常态

在张军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示范效应带动下,检察长列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已成为常规化重点工作。1至9月,全国各级检察长及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5755人次,同比上升54.5%。其中县区院4304人次,同比上升59.1%;分市院1331人次,同比上升42.7%;省级院120人次,同比上升39.5%。检察长列席2786人次,同比上升76.4%,占列席总人次的48.4%,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

注释1:本部分内容中的普通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所涉罪名(除去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毒品类犯罪)。

注释2:本部分内容中的重大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涉罪名,第六章第七节有关毒品犯罪所涉罪名及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注释3:本部分内容中的职务犯罪,是指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侦查、调查的有关犯罪。同比数据,如未作出限定,则指与去年同期办理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数量的比较。

注释4:本部分内容中的经济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涉罪名。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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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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