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
围绕该事件的关注焦点之一是,女孩是否自愿,如果自愿,且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年满14岁,是否就不属于强奸?对此,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王亮多次谈到“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王亮检察官表示。他还指出,强奸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地位(不对等)与之发生性关系,表面上看女孩没有反抗,甚至是自愿主动,但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鲍某明 《南风窗》 图
王亮表示,鲍某明案目前还在查办过程中,最高检和公安部已经成立了联合督导组前往督导,相信最终会有一个清晰、客观、公正的结果呈现。他仅希望通过由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层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依然需法律特殊保护
红星新闻:根据现有媒体的报道,鲍某明和女孩认识的时候对方还未满14岁,但女孩称发生关系的时候已经年满14岁。有声音认为,这是男方故意钻法律的空子。
王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
性侵害犯罪损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即作为女性,与谁发生性关系,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什么样的方式发生性关系等等,女性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法律对于女性的特殊保护。
不满14周岁的女性法律称之为“幼女”。为了进一步保护幼女,法律规定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但年满14岁毕竟只是一个时间节点。难点在于,如果事后查明,如果在发生的性关系被害人已满14周岁,并且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甚至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试想,我们先认定一个女孩儿14岁生日当天对于性还是懵懂无知、完全没有同意能力,生日一过对于性就能完全认识理解了?就陡然具有同意能力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实际上,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至少应当持续到其成年为止。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表面自愿,行为人就能当然免责? 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涉嫌强奸
红星新闻:在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中一个焦点是,女孩是否自愿。我们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
王亮: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表面来看同意、自愿甚至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就可以当然免责?确实不能一概而论。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何谓“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第9条作出了规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从这些规定我们看到,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也不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为必要,而注重的是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实际职责。
基于非法建立的所谓“收养”关系,成年人同样对未成年人负有帮助、看护等特殊职责,利用其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这里的迫使不限于暴力方式,还包括威胁、引诱等方式。
我想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就在于制定者已经充分认识到性侵的本质。性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形式,除了满足“性欲”外,性侵害的实质是权力压迫的方式,即有权势的人,利用其优势,对地位比自己低的女性的一种性的剥夺或性的霸凌。因此,比如父母对子女、教师对学生、领导对下属等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优势而产生的便利,通过这种便利而对女性实施控制和性暴力,导致女性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涉嫌强奸罪。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展出的“网络茧儿”装置艺术,意在提醒儿童防范网络性侵。资料图
由此,我们看到尽管女孩已满14岁,但如果她是未成年人,处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精神依赖性较强或认知辨认能力有限的弱势状态,而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这些弱势状态或者有意营造、加固这些状态,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不知反抗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仍然可能涉嫌强奸罪。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