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当事人通过调包海鲜的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5.6元,2.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56元,3.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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