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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海南省市场监管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 查办“铁拳”行动10起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1:01:01 | 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中国网讯】(韦昌惠 通讯员 高永康 王兆东)2021年,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县综合执法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的自选动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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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述:自2020年以来,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从云南、山东、定安和澄迈等省内外渠道购进国产牛肉原料,从海口、广州等渠道采购进口冻牛肉原料,经切割、称重、分装加工成盒装牛肉,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批发零售。其中,通过多多买菜、美团优选、橙心优选等三个线上平台销售的盒装牛肉加贴了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有“产地:海南”、“产地:海口”、“产地:海南昌江”等内容,与实际产地不符,销售金额7357145.98元。另外,通过多多买菜平台销售的由进口冻牛肉原料加工而成的盒装牛肉,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分割当天的日期,与进口冻牛肉外包装标注的实际生产日期不符,销售金额110000元。当事人上述两项行为违法所得合计217591.15元。当事人还存在分装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产品全部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加工牛肉时标注虚假产地、虚假生产日期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591.15元,3.罚款189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0759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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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进入冷库清点数量

案例2.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儋州温皇学校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1年6月5日,儋州温皇学校食堂员工不规范操作造成致病菌污染食物,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造成39名学生发生食源性疾病,违法所得为5800元。另查,该校食堂在经营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多年未更新,使用未经消毒的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学校食堂加工餐饮食品存在生熟不分、在粗加工区加工熟食的情形。

处理决定: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罚款10万元;2.对该校校长尹某罚款6万元;3.对该校后勤部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韦某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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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案例3.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案情简述: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食用调和油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9月8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了上述两批次食用调和油222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58元,销售和自用31瓶,销售金额538元,违法所得538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调和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调和油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91瓶食用调和油,2.没收违法所得538元,3.罚款7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5538元。

案例4.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芝麻油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定量包装食品计量要求的“调味香芝麻油”进行调查。经查,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6日生产了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调味香芝麻油240瓶,在2020年12月21日生产了上述不合格调味香芝麻油432瓶,共计672瓶。上述食用芝麻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961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调味香芝麻油”定量包装食用油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其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该批调味香芝麻油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处以961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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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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