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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来源: | 作者:亚男 | 发布时间: 2026-09-16 17:06:12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 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

  《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标定了规范语境。《宪法》“序言”在历史叙事和对国家目标的表达中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宪法》文本中的基本国策规范、基本权利规范以及国家机构规范等,为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规范基础。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指出,在《宪法》“序言”中把原来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这个重要修改,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在《宪法》中的规范表述,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宪法》的权威依据。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不仅完整地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而且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基本特征和战略部署,并且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来需要从《宪法》文本中的现代化规范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工业化”“四个现代化”载入《宪法》,到改革开放后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载入《宪法》,再到新时代形成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核心的《宪法》规范体系,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话语贯穿于《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整个历史进程。《宪法》中的“社会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规定主要散落在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中。“社会权”是社会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宪法》效力具有整合、统领和限定法律体系内部概念、规范及价值的作用。在《宪法》整体结构中,“社会权”与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宪法》规定的“社会权”条款,既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宪法学”的积极权利抑或社会经济权利概念进行解释。在立足于中国宪法体系解释的视角下,“社会权”实质上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建构的三重维度,是当下和未来凝聚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洪流中去的权利纽带。即是说在我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宏大部署中,“社会权”不只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而且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社会权”最为基本的功能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生存发展条件。无论是历史的中国还是现代的中国,民生保障始终是基础性的国家追求所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公民首要的“基本人权”,而“社会权”正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核心所在。因而“社会权”事实上关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生福祉,关乎《宪法》规制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与“共同富裕”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特征息息相关。

  (四)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我国是由56个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囊括14亿多人口全体国民的国家民族,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和“国家形式”。“中华民族”和“中国”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个方面,“中国”以中华民族为根基,“中华民族”以中国为归宿,是中国“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介质”,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上就是一种国族意识,既是中国国家认同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2024年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言简意赅的《宪法》规定,可以看作是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法律规范的法源。《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有这些由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派生出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都获得《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尽管我国“绝对贫困”问题到2020年底已经彻底解决,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仍然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突出的核心问题。中华民族共同体与我国传统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不同,它更倾向为一种精神性共同体,因为“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本质和内核。新时代要牢牢把握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实现“中国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条件和目的关系,只有首先实现中国现代化,才有条件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目标和路径。譬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等。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奋斗目标,也是发展路径,更是人类现代化演进史上的重大事件。这样的现代化不是轻而易举、舒舒服服就能实现的,需要始终坚持《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方向,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百折不挠地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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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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