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提供法治保障
(一)《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支撑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立法、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历史是具有连续性的,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前后的历史,对“制宪”“修宪”和“释宪”之时生成的《宪法》理解必定有所牵涉。要准确地把握《宪法》的真实原意和深刻含义,就必须把“释宪”置于整个“历史场域”之中加以理解和阐释。“五四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有权解释法律、有权制定法令的国家机关。“五四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即立法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尽管可以制定“法令”,但是全国人大并没有赋予其立法权。根据新中国建国初期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对立法的迫切要求,尤其是考虑到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大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无权制定法律的实际情况,根据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并依照“五四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1955年7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精神、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制定“单行法规”。这个决定事实上突破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可以说它是对“五四宪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习近平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和职权、职责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这是从国家权力来源和公民权利保护视角对《宪法》的基本解读。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揭示了宪法制度背后的文明价值以及《宪法》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途径和方式,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即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原来的第三款相应地修改为第四款。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源自于对人的主体性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格的尊重。要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尊重,就必须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予以限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重要修改,不仅使“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具有了《宪法》的规范效力,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公民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而且使“人权”与“基本权利”得以贯通融合,在国家根本法层面上,提升了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和层次。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的本质就是人权之法,《宪法》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是人所必需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人维持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现行的“八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突出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和特点,表明我国公民既独立于国家、社会和集体,又不能完全脱离它们而存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价值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付诸实施,那么,这个法律的实际效用也就等于零。因而《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全面实施需要有效的制度机制作保障,可以说“八二宪法”实施40年来的实践,就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宪法》监督路径的过程。当下的科技体制改革已成为推动人民群众文化权利保障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为此,国家各部委积极落实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政策布局,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结合本地特色与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维度的保障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为新时代提升人民群众文化权利保障水平提供坚实的政策法规支撑。
(二)《宪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凝聚中华民族合力的关键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直接载入法律。源于“人民意志”驱动的现行《宪法》,堪称“我们人民的宪法”。《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这里“授权书”“总章程”和“保障书”,客观地把《宪法》的次第关系呈现为一种指引立法的框架秩序。《宪法》的价值、作用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实施有赖于具体落实有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前置性程序安排机制。人民幸福权利的“保障书”,本质上凸显了“全体人民”这个公民主体性权利,意味着哪怕是法律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宪法》也必须而且有能力、有责任予以适时纠偏。我国是由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组成的“命运共同体”,人民不只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大家庭”中普通一员的资格,而且是参与制定《宪法》文本、维护《宪法》权威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主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只有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理想意义上“人民幸福的保证书”,人民群众才能在具体生动的《宪法》实践中获得真实的幸福感,才能有愿望、动力和激情去拥护和监督《宪法》实施。通过法律把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具体化并加以贯彻实施,一直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都是把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当中去的实施活动。但由于《宪法》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功能和价值目标,使得《宪法》实施不能与法律实施划等号。法律实施规范前提的不足和法律实施的结构性缺陷,让法律实施难以独自保证《宪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法律实施要以《宪法》价值、原则和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中,更好地发挥法治化实施路径中的主渠道作用。“五四宪法”开启了《宪法》上人民民主的新历程,叶剑英曾在“五四宪法”通过之际提出,这部人民的宪法是“人民幸福的保证书”。自此,我国尽管经历了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大的曲折,但是“人民意志”一直是《宪法》实践发展的根本动力。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堪称是新中国发展史上最完美的一部《宪法》,它不仅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充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而且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安顿于《宪法》规范体系之内。《宪法》中关于“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族人民”的表述,已经蕴含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表达。自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地确定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经历了“是什么”本质论和“为什么”意义论的大讨论之后,把党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譬如,2022年3月第六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就原原本本地载入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而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法治地位、法治内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诸多方面显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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