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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个人信息多重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来源: | 作者:亚男 | 发布时间: 2026-09-07 11:22:10 | 1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北京9月7日电  数据是新时代一种社会化程度极高的新型生产要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深化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信息保护法和“数据二十条”是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法源,《宪法》为个人数据确权和数据合理利用提供根本法支撑,应从《宪法》基本权利的高度规范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要加强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彰显对数据新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未来要把个人数据财产权益纳入可执行财产保护范围,对侵害信息技术类知识产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个人信息实施刑法规制。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河北省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河北法学》杂志,2026年第8期首篇推出宋才发教授论文《个人信息多重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河北法学》杂志主编马章民。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个人信息多重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J].河北法学,2026(8):2-19.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个人信息多重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宋才发

  数据是新时代一种社会化程度极高的新型生产要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把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构建“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国家网信办”关于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自2026年1月起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要求互联网平台和应用程序开发商,在向社会和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服务之前,必须向用户告知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取得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诠释

  (一)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

  通过规制正当个人信息使用规则实现个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在推进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双向发展的实践中,千万不能把“个人数据权”混同于“个人信息权”。尽管“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在指称“个人数据”上的重合度比较高,但是它们终究是两个性质和来源完全不一样的数据。具体地说,“个人信息”对于信息主体来说,它具有明确的“财产权”价值,个人信息权就是典型的民事权利。而“个人数据”对于数据主体来说,数据主体看重的并不是数据本身所藴含的财产价值,只是因为它与数据主体有着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因而“个人数据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公共属性,《宪法》的“基本权利”框架,为容纳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了可能的限度,有鉴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与通信权、隐私权等《宪法》既有基本权利的差异,有必要把个人信息权利理解为“人格尊严”项下的“新型权利”。假如笼统地把“个人信息权利”,归入《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制的“人格尊严权”条款,则忽略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背后所折射的具体人格权益。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数据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经过数据主体的授权抑或明确同意,信息主体不得私自搜集、处理、利用和传输其个人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这两个法条同时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民法典》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法典》本质上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是其具体实施和实际操作的行动指南,它们共同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法,通过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信息自决”的立法价值。“信息自决”是指公民个人能够对自身信息产生控制力并决定其如何使用的决断能力。但是客观现实中的“控制力”,并不能等同于“控制权”。因为通常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信息往往处于脱离主体控制的游离状态,需要有专门法律设计的特殊规则对其实施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在公法和私法领域里各有侧重,譬如,在私法领域里个人信息可以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升华为“权利”。升格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具有主观权利方面的“防御权功能”和“受益权功能”,以及客观权利方面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构成私法领域的“特定法益”,即通过立法活动使公民获得私法规范对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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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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