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成称,在食药领域,消费者的“知假买假”不意味着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免责。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包括产品说明的载体的包装,也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不然就涉嫌欺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不管消费者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取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也根本不存在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周兆成说道。
周兆成还称,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目的在于对食药领域制假售假形成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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