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谢佳沥 12月26日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据了解,《修改决定》共115 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 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 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41 条,新增加条文47 条。
《修改决定》提出,进一步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 条对“ 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 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 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决定》的发布,对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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