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涉农合机构不良贷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农合金融犯罪,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农合金融犯罪案件,闫某恩等12名被告人因帮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犯骗取贷款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计28.5万元。
2012年至2018年期间,闫某恩、樊某辉、史某秋等12名被告人,受通河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华及赵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以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东、赵某名下房地产,以及相关眼镜行、米业等企业经营许可证作为抵押物,虚构借款用途,多次利用12人的虚假身份,向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延寿县农商行等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共计1.1亿余元,骗取的贷款均被赵某和李某华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债务纠纷上。截至案发前,尚有4613万元贷款未能偿还。
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闫配恩等人在其自身并不需要办理贷款,虚构贷款用途,明知系为他人顶名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对李某华等人的犯罪行为予以配合,其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故意,且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不能成为本案被告人的免责事由。
本案12名被告人均系帮助赵力、李艳华顶名办理贷款,其自身并未具体实施伪造贷款材料的行为,且对于所取得的贷款亦不享有支配权,故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闫某恩等12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述被告人均系从犯且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计28.5万元。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