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上述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余杭区检察院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据了解,该案系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首例涉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惩罚性赔偿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公益事项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76400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经鉴定,上述宣称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明知销售的口罩不合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宣传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据悉,余杭区检察院还对蔡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