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 “图片类侵权案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原告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被告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通过‘绿色诉讼模式’降低维权成本;建设司法区块链,解决涉网著作权案件证据难题……”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该院成立以来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图片类侵权案占比高,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卢正新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比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占比99.9%。
卢正新表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作品类型上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
“图片类侵权案占比高,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卢正新表示,从诉讼主体看,原告相对集中,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涉案数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诉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被告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卢正新表示,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人使用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法院通常采取对权利人强保护的态度,实践中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倘若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难度不大,被告过错不明显,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
“绿色诉讼模式”降低维权成本
卢正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全流程在线审判模式,将多元调解、审判执行、电子证据存证和电子送达等多个平台融于一体,实现了从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到庭审、判决、执行、上诉等全部诉讼流程节点的“上网”和“在线”,当事人一次也不用跑法院,“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即可完成诉讼。
卢正新表示,电子诉讼平台成立至今,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立案申请100%在线提交,在线庭审率99.67%,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100%,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95.13%,在线缴费率98.1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53天,平均庭审时间31分钟,互联网审判模式成为低碳环保的“绿色诉讼模式”。
“网上诉讼模式共为当事人减少出行里程约4413万公里,节省纸张相当于133层楼,每案节省约800元,每案节省在途时间约16个小时。”卢正新表示。
建设司法区块链,解决涉网著作权案件证据难题
“如今作品的完成、发表和传播多发生在互联网上,相关电子证据亦产生和存储于互联网,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卢正新表示,著作权人往往采取著作权登记、公证取证等方式来证明权利归属和侵权行为,但是,这些方式存在一定弊端,如著作权登记程序相对复杂、公证取证成本偏高、对即时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受到公证机构工作时间限制等。
卢正新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的区块链联盟“天平链”,利用区块链分步存储、不易篡改的特点,通过接入存证应用节点,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存证、认证难题。
“在天平链应用节点上存储的证据,一旦进入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即可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直推法官。”卢正新表示。
卢正新表示,目前,“天平链”已有一级节点13个,二级节点7个,应用接入22个,其中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等司法类高可信节点11个,涉及著作权取证平台14个;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跨链验证数据6600多条,涉及著作权案件133件。
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卢正新表示,在知识产权案审判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鼓励创作的理念,使新型创作成果得到应有保护;坚持秉持技术中立的理念,禁止以技术中立之名行侵权之实。
“抖音短视频”案中,涉案视频是一则由用户制作并发布在抖音短视频平台的13秒视频,随后该短视频被抹去水印,出现在了另一平台上。抖音平台将该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争议点在于13秒的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作品。此认定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个案需要,更为目前蓬勃发展的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亮明了态度。
卢正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遵循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符合互联网时代人民司法需求的在线诉讼机制,总结提炼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裁判规则,努力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生态,为营造绿意盎然、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提供更多的“北京经验”。
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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