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59309.03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滕州市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李新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02609.03元(其中贪污所得59309.03元,发还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贿所得34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古驰牌腰带一条。
一年内枣庄银行四名高管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来枣庄银行已有4名高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除了李新亚外,还有包括原董事长及副行长在内的3名高管。
按照时间线排序,2018年8月3日,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永涉被查;2018年8月11日,枣庄银行原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时任枣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调研员吕士伟被查;2019年4月19日,枣庄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朱玉军被查。
朱玉军、李新亚及刘永都是枣庄银行“老人”,长期在枣庄银行工作。而吕士伟进入枣庄银行最晚,是在2012年7月。梳理上述四人简历可以发现,四人曾在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共事5年,此间,吕士伟担任董事长,刘永担任副行长,朱玉军先是担任纪检组长后担任副行长,李新亚则历任开发区支行行长、青檀路支行行长;行长助理;行长助理、济宁分行行长。
刘永出生于1974年4月生,山东滕州人,大学学历。1995年7月至2002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滕州市支行龙阳办事处会计、城关办事处副主任、南沙河办事处主任、西岗办事处主任;2002年2月至2003年4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市山亭区支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04年5月至2007年2月任枣庄市城市信用社党组成员、副主任;2007年2月至2012年6月任枣庄市商业银行党组成员、副行长;2012年6月至2016年8月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副行长;2016年8月至今任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此前官方对刘永的通报显示,经查,刘永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工作失职失察,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吕士伟出生于1964年2月,山东邹城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历任邹县第十中学、第二十中学教师;1987年7月至1999年5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邹县支行办事员,邹城市支行副科长、科长、副行长;1999年5月至2005年2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货币信贷与统计科科长、办公室主任;2005年2月至2012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济宁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济南分行货币与信贷管理处副处长;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任枣庄银行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7月至今任枣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调研员。
此前官方对刘永的通报显示,经查,吕士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公款购买购物卡、纪念币,多次在酒店和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接受贷款企业负责人宴请,违规向高管人员滥发奖金,公款旅游,长期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员工录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选人用人唯亲唯圈、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污染了企业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挥霍浪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个人宣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败坏了行业风气,不担当、不作为、履职不力,给枣庄银行经营造成严重损害,超越职权核销呆账贷款;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朱玉军出生于1964年9月,枣庄市中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2005年9月任枣庄市城市信用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7年2月任枣庄市商业银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2年6月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2017年6月起任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此前官方对朱玉军的通报显示,经查,朱玉军违反政治纪律,理想信念丧失,不信马列信鬼神,长期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借喜庆事宜敛财;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子女吸收存款提供帮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核销贷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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