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9月银行授信审批及开立信用证期间,劳某及其妻子林某累计向黄勇支付提成款1063.7万元。黄勇告知周某已从劳某处获得提成款,意欲给周某好处费,周某表示钱先放在被告人黄勇处,要用时再取。
因资金链断裂败露犯罪事实
“2014年,周某、黄勇让我借3000万元给贺某的茂森公司还银行贷款,否则整个湖南的融货达都会出问题。”劳某在证词中表示。
劳某无奈之下提出,让黄某以其实控的德奕鸿公司的名义向中行湖南省分行申请融资授信,而德奕鸿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业务。
“这次直接按照金酉公司做3000万元融资授信时的数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根据这份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给予了德奕鸿公司5000万元的融资授信额度。”劳某在证词中表示。获得贷款后,劳某将3000万元打到了茂森公司的还款账户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还上这笔3000万元之后,贺某跑路了。慌了神的黄勇等人再次找上劳某,让其继续帮助偿还第二笔3000万元款项。黄某等人称,如果还不上,会影响到周某,金沐、金酉公司的“融货达”融资也会受牵连。
但劳某不愿意再拿自己的钱去填贺某的窟窿。
一方面,跑路老板公司的贷款无法归还,会影响整个湖南“融货达”产品,进而影响到周某;另一方面劳某不愿意用自己的钱去填贺某的窟窿。周某威胁劳某将压缩金沐、金酉公司的融资额度和周期,劳某拒不就范。
据劳某的证言,他曾希望黄勇去做通周某的工作,不再要求其帮贺某归还钱。但是黄某说周某的工作做不通。黄某单独约了时任中国银行蔡锷支行副行长的王某进行汇报。王某也觉得不能拿蔡锷支行的钱去还芙蓉支行的钱。
裁定书显示,劳某最终并没有帮助堵上窟窿,在周某操控下,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始压缩给金沐、金酉和德奕鸿公司的融资额度和周期,直到2014年11月份,劳某资金链断裂。
2016年9月,黄某被捕,其他人则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采取故意编造财务数据报表、代为银行工作人员编造《授信调查报告》等手段,帮助金沐公司、金酉公司、德奕鸿公司先后向中国银行长沙市蔡锷支申请授信,在周某关照下,顺利审批后开立19张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6.5228亿元后借款给湖南茂森贸易有限公司或用作他用,扣除三家公司已支付给中国银行的相关款项,截止案发时止,逾期本金4.36亿元。
2018年12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某骗取金融票证罪、行贿罪一案,两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购买的多处房产处理后返还中国银行。
一审判决后,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金沐实业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黄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骗取金融票证罪。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本案中骗取金融票证罪系单位犯罪,黄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黄某的违法所得1063.7万元应当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其中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是黄勇将违法所得出借他人后抵债所得或投资所得,应当依法处理后将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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