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与王某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女儿出生,2018年杨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杨某自书遗嘱一份,将所有个人财产都留给王某。杨某去世后,其父母以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为由,将王某及其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杨某部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杨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女儿年纪尚幼,未保留女儿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本案不能全部按照杨某遗嘱履行。而杨某父母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不能被认定为继承必留遗产份额的人。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共计145万元遗产,先扣除应当为女儿保留的必要份额50万元,剩余部分由王某继承。
【说法】法官表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的“必留份”制度。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必留份制度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依据,通过判断特定的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最低保障。
法官提示,为避免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人不仅需要注重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也应注意“必留份”问题。遗嘱人若想要遗产完全按照遗嘱继承,可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必留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可以是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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