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运用“五前”工作机制(走访研判前置、诉讼保全前置、委托鉴定前置、庭前调解前置、执行督促前置),通过庭前调解仅用两小时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本准备开庭的双方企业当场达成和解,即时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上午八点半,勉县法院审判庭内,两家企业的代理人分坐两端,沉默不语。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即将按排期开庭。但承办法官决定在正式开庭前,将双方请进调解室,启动庭前调解程序。
2025年,原告勉县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略阳某建设公司就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总价款113595元。原告如期完工交付,被告支付5万元后,剩余63595元尾款长期未付。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逾期利息,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
从表面看,这是一起常见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但被告公司向法院表示我们并非恶意拖欠,现在也愿意付清本金,原告主张的利息能不能放弃。原告公司同意调解,但坚持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今天直接开庭,判决后可能还要经历上诉、执行,企业耗不起,合作关系也可能彻底断裂。”承办法官判断,双方矛盾并不尖锐,需要的不是刚性裁判,而是一条有效沟通的渠道。
为此,承办法官法官依托“五前”工作机制中的“庭前调解前置”,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通过“背靠背”摸清底线、“面对面”拉近距离,引导双方理性沟通。
“勉县与略阳同处汉中,你们两家企业在建设领域深耕多年,断送未来的合作不值得。”在法官的持续沟通引导下,僵局逐渐松动。被告代理人率先表态:愿意立即付清尾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随即回应:当场到账的前提下,放弃利息主张。
上午10时30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利息诉求;被告将6万余元尾款当场转账到位,并承担了诉讼费。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从8时30分到10时30分,这起纠纷以最小成本、最短时间得到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