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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浅析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 新型违法犯罪特点及未检综合履职应对策略

来源: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 作者:侯亚男 | 发布时间: 2026-04-08 19:12:33 | 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一、引言 网络技术的普及迭代,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传统时空边界,线上诈骗、网络欺凌、涉黄涉赌、信息泄露等新型违法犯罪不断涌现,呈现出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的特征。未成年人作为网络使用的主力军,其辨别能力、自控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尚待提升,极易陷入网络违法犯罪陷阱,既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实施者,也可能沦为受害者。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核心力量,需主动适应网络时代变化,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构建“惩治+预防+保护”一体化履职模式,有效应对未成年人新型违法犯罪挑战,筑牢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二、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新型违法犯罪的类型化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元化,覆盖领域持续拓展 相较于传统违法犯罪,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不断细分,呈现“涉网、跨界、复合”三大特征:一是网络诈骗类犯罪高发,未成年人或受他人教唆利用社交软件、游戏账号交易、刷单返利等实施诈骗,或自身成为诈骗受害者,涉案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手段从“一对一”诈骗演变为批量群发诈骗信息、搭建诈骗网站等规模化操作;二是网络欺凌类犯罪隐蔽化,通过社交平台、短视频、游戏群组等渠道,发布未成年人隐私照片、辱骂诋毁、恶意P图等,部分欺凌行为借助匿名账号实施,难以追溯主体,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长期创伤;三是涉网涉毒、涉赌犯罪蔓延,部分未成年人受网络诱惑参与网络赌博、贩卖毒品(包括新型毒品),利用快递、物流等渠道实施犯罪,规避传统监管;此外,还出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淫秽物品等新型犯罪,犯罪链条从单一行为向“组织-实施-传播-获利”全链条延伸。 (二)犯罪手段智能化,规避能力不断增强 未成年人新型违法犯罪充分依托网络技术,呈现“技术化、隐蔽化、跨境化”特点:一是作案工具数字化,利用手机、电脑、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工具,搭建境外服务器、使用加密聊天软件(如Telegram)、虚拟货币交易等,实现犯罪证据的快速销毁、身份的隐匿,加大侦查取证难度;二是犯罪模式专业化,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分为“技术支持组、话术组、实施组”,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诈骗话术,利用未成年人对网络规则的不熟悉实施精准诱导;三是犯罪范围跨境化,部分犯罪团伙依托境外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跨区域、跨国籍作案,打破地域监管壁垒,增加了司法协作与案件办理的复杂性。 (三)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伙化趋势显著 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体呈现“低龄、从众、盲从”特征:一是涉案主体年龄偏低,14-16周岁未成年人成为高发群体,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受网络文化、不良短视频影响,盲目模仿犯罪行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网络犯罪不易被发现”“只是玩一玩”,主观恶性较小但社会危害不容忽视;二是犯罪团伙化明显,未成年人多通过网络结识同伙,组建犯罪群组,相互教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部分团伙还存在“教唆者-实施者-被教唆者”的层级关系,交叉感染性强;三是犯罪动机功利化、娱乐化,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仅为获取小额利益、追求网络刺激,缺乏正确的价值观与法治观念,犯罪成本认知不足。 (四)危害后果复合化,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网络的传播性与放大性,使得未成年人新型违法犯罪的危害呈现“个体、群体、社会”三层叠加效应:一是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双重伤害,受害者易出现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题,甚至引发自杀、自伤等极端事件;实施者因违法犯罪留下案底,影响学业、就业与未来发展,陷入“违法-受罚-再违法”的恶性循环;二是危害后果跨地域扩散,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违法犯罪影响突破地域限制,一条网络欺凌信息、一次网络诈骗可影响数百上千人,造成大范围的社会恐慌;三是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破坏网络生态,冲击网络诚信体系,若不及时干预,将进一步滋生网络违法犯罪土壤,影响数字社会健康发展。 三、未检综合履职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案件办理难度加大,取证与惩治存在短板 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数字化、隐蔽化特征,给未检案件办理带来诸多难题:一是取证难度高,犯罪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易被篡改、销毁,且部分证据存储于境外服务器,跨境取证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案件取证难、证据固定难;二是惩治力度不足,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部分案件因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难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仅作行政处罚,惩戒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办案专业能力不足,未检干警普遍缺乏网络技术、电子数据取证、跨境法律适用等专业知识,难以应对复杂的网络犯罪案件办理需求。 (二)源头预防乏力,网络保护协同机制不完善 未成年人新型违法犯罪的滋生,源于网络空间治理漏洞与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短板,未检源头预防工作面临挑战:一是网络素养教育缺失,学校、家庭网络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成年人缺乏辨别网络不良信息、规避网络风险的能力,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实施者或受害者;二是网络监管存在盲区,部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使用的账号、内容审核不严,对网络欺凌、涉黄涉赌等信息的治理力度不足,不良信息传播渠道未被有效封堵;三是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未检部门与网信、公安、教育、文旅等部门缺乏常态化协作,信息共享不及时、监管责任划分不清晰,难以形成“检察主导、多方协同”的网络保护合力。 (三)保护救助体系不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足 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往往面临心理创伤、名誉受损、经济损失等多重伤害,但保护救助体系存在短板:一是心理干预机制不健全,未检部门缺少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对实施者的行为矫正缺乏专业支持,难以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困境;二是民事救济渠道不畅,受害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部分未成年人因年龄小、经济条件有限,无法及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长效保护机制缺失,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回访、帮教、复学就业帮扶等工作缺乏持续性,难以从根本上预防其再次陷入违法犯罪陷阱。 四、未检综合履职的应对策略 (一)聚焦惩治惩戒,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1. 强化专业能力建设:组建未检网络犯罪办案专班,开展电子数据取证、网络法律适用、跨境案件办理等专项培训,引入网络技术专家、心理咨询师作为辅助力量,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2. 优化取证与惩治模式:联合公安、网信部门建立电子数据取证协作机制,规范电子数据固定、提取、审查流程,提高取证效率;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对情节轻微、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适用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强化教育矫治;对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的犯罪,依法从严惩治,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引导未成年人认罪悔罪。 3. 完善跨境司法协作:依托最高检跨境司法协作平台,加强与境外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的协作,共享犯罪证据、追查犯罪主体,破解跨境犯罪办案难题。 (二)聚焦源头预防,构建网络保护协同体系 1. 推进网络素养教育全覆盖:未检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学校,编写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教材,将网络法治教育、风险防范知识纳入中小学法治课程,通过“法治进校园”“线上法治课堂”等形式,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与自我保护能力;联合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履行网络监护责任,规范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2. 强化网络空间法律监督:针对网络平台、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等开展专项法律监督,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未成年人账号管理、内容审核,封堵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渠道;对网吧、娱乐场所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成长环境。 3. 搭建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建立未检牵头,网信、公安、教育、文旅、妇联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同治理;组建“未检+网络平台+社区”保护网络,推动网络平台向未检部门推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社区网格员常态化排查未成年人网络风险,形成保护合力。 (三)聚焦权益保护,完善全方位救助体系 1. 构建心理干预与矫治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站,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干预,修复心理创伤;对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联合社区、学校开展行为矫正、法治教育,预防再犯。 2. 畅通民事救济渠道:开通未成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恢复名誉等;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基金”,对因网络违法犯罪遭受重大损失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与发展权益。 3. 健全长效保护帮扶机制: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常态化回访,跟踪其学习、生活、心理状态,协调解决复学、就业、生活等困难;联合社区、公益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后托管、网络安全指导等服务,从生活、学习、心理等多维度提供保护,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结论 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新型违法犯罪的多元化、智能化、复合化特点,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出全新挑战。未检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力量,需主动适应网络时代变化,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精准惩治+源头预防+全方位保护”为导向,破解案件办理难题、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健全救助保护体系。通过提升办案专业能力、强化网络空间法律监督、构建多方协同保护网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生态环境,推动未成年人在数字社会中健康成长,为构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体系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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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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