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公司更名是否影响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尤其在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时,能否将更名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基本案情:2020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10月,甲公司更名为乙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未变动。乙公司与陈某重新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其岗位与职责未发生实质变化。2024年10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陈某离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从2020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协商未果,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陈某仲裁申请。乙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更名仅为企业身份标识的变更,不改变原有劳动合同的稳定与连续,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合同并享有相应权利。陈某的岗位和工作场所在更名后未发生变动,且更名系公司自主经营决策,非因劳动者意愿所致,故其在甲、乙两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因此,陈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劳动者须关注单位工商信息及自身岗位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及时维权。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用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