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李某通过他人介绍,得知提供名下银行卡每月能获得千元报酬,在高额收益诱惑下,李某在明知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是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2月,李某将其名下出租的一张建行卡通过柜台销户后,将卡内资金19667元取现占为己有。经国家反诈数据平台查询,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100万余元,李某从中获利2300元,并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资金19667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收益,伙同他人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银行卡内资金系他人所有,仍从中取现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66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贪图一时的安逸,走入一世的悔恨。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相信“赚快钱”的网络信息广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出卖、出借给犯罪分子“跑分”“刷单”,轻则损失财物有苦说不出,重则落入犯罪分子圈套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供稿人: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