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欠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是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若不慎将欠条丢失或者损毁,债权人是否还能主张债权?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又多了哪些风险,该如何救济呢?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刘某邀请段某合作承揽某建筑工程项目,以缔结合同之需为由,让段某交付项目保证金6万元。后刘某声称未能成功签约,但前期为缔约花费2万元,仅向段某退还4万元。2017年4月,刘某在外承包另一工程项目时,因资金短缺,再次邀请段某投入资金。段某先后向刘某交付现金3万元,投入设备、材料款等共计9万余元。后双方就项目合作事宜未能达成有效合意,刘某连同2015年未向段某退还的2万元,一起向段某出具了共计17.6万元的债权凭证一份。但段某不慎将该债权凭证丢失,其向刘某主张债权并要求刘某重新出具欠条未果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刘某在诉讼过程中辩称,其与段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段某2015年交付的6万元以及2017年投入的12万元,实为双方合作的资金投入,但在合作中已经亏本,故不存在需要向段某退还的款项,请求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刘某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或者合作关系,但是双方进行了资金交付,无论是出于借款本金交付,还是出于合伙投资或者合作投资的款项交付,在刘某向段某出具债权凭证时,双方就形成了确定的金钱给付类债权债务关系。段某虽不慎丢失债权凭证,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债权凭证丢失而灭失,刘某应当信守承诺,按照其向原告出具的债权凭证履行债务。而段某在诉讼中书面声明只要求刘某偿还欠款10万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意见为其对自身权益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段某欠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债权凭证是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以防法律风险。虽然债权凭证丢失不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灭失,但如果债务人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将很大程度增加债权人的维权难度。如果不慎丢失债权凭证,债权人可积极与债务人协商补签新的欠条,或及时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如果债权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法院依然会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