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王海龙)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此类贷款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魏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魏某以个人名义在某银行APP上自主签约贷款,用于自己承揽工程项目。贷款到期后,魏某未如约清息还本,导致贷款逾期。银行随即诉至法院,要求魏某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魏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但是,该借款合同签订方系银行和魏某,陈某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且魏某将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其承揽的工程项目,贷款数额也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虽签署了由银行出具的廉政承诺书、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委托)书,但并未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故银行要求陈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银行要求陈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银行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夫妻中仅一方签字的贷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实践中,认定此类债务应综合考量家庭成员权益保护、家庭关系稳定、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等多重因素。若夫妻一方事后明确追认共同承担,或该债务虽以个人名义所负,却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视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