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王海龙)
案件回顾: 小王与老王系父子关系,老王去世后,小王与老王其他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审理中,小王提交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老王去世后所有财产归小王所有。老王朋友徐某陈述该遗嘱是老王口述、同时徐某代书、小王全程见证之下完成的,遗嘱上有老王、小王及徐某三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那么,这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代书遗嘱是根据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效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这份遗嘱系徐某代书,徐某为代书人也为见证人,而小王作为老王财产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遗嘱不具备见证人要求,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无效遗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