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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法课堂】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放弃 探望孩子的权利吗?

来源:蒲城法院 | 作者:王瑶 | 发布时间: 2025-11-18 17:18:34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雷宏 张荣)

案件回顾:小丽和小强婚初感情尚可,并生育有一个孩子,后因各种琐事及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强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以后不能探望孩子。那么,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诉求:一方说孩子我一个人抚养,不用对方管,但是对方不能探望孩子,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答案是不能。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切实利益、健康成长,也涉及父母亲权的实现,这也是法律赋予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剥夺和阻碍。不仅这样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即便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也仍然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本案中,小丽和小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对探望权进行擅自放弃及处置,双方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探望权与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纠纷和案由,一方不能以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限制对方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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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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