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雷宏)
一张泛黄的“贷款证明”,牵出一件跨越二十多年的民间借贷纠纷。1999年7月,张三从李四处借款1万元,并写下借条,明确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1999年7月4日至2000年1月4日。
时光荏苒,直至2023年6月29日,李四带着女儿前往张三家中催讨这笔旧债,但对方坚称借款早已还清。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一纸诉状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1万元及累计数万元的利息。
审理中,张三辩称债务早已清偿完毕,并重点提出,李四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约定的还款期限至2000年1月4日届满,李四直至2023年6月29日才有证据证明其向张三催要借款,时隔超过23年。最终,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无论是本案借款发生时适用的《民法通则》,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二十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这意味着,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即约定的还款日届满次日)起算,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便不再予以保护。
本案中,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是1999年7月4日至2000年1月4日,诉讼时效自2000年1月5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提供的有效催收证据仅能证明在2023年06月29日发生过一次催要行为,早已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原告虽声称自己因身体残疾、患病、找不到债务人等原因未能及时催要借款,但这些理由均不足以阻碍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故被告张三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对原告李四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手持借条,并非高枕无忧。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债权人务必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时效观念,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还款,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躺在权利上睡觉”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