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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与监督

来源: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 作者:李思科 | 发布时间: 2025-10-11 19:10:42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思科 雷宏)

  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对案件的处理方式、程序选择以及量刑建议等方面进行自主判断和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合理行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督。

  一、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保障司法公正

  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使检察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处理案件,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不公正结果。例如,在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起诉或者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从而实现个案的公正。

  (二)提高司法效率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适用的程序和处理方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例如,在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快速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二、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

  部分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存在对裁量因素把握不准、能动性不足、同案不同处理等问题。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能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的裁量因素,导致量刑建议或者处理决定不合理。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对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内部监督机制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在外部监督机制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相对较窄,监督力度不够。

  三、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路径

  (一)推动裁量理念和裁量能力向“依法能动”转变

  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当从“消极被动”转向“依法能动”,主动理解并运用司法政策,积极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和要求。例如,可以通过开展裁量原则和方法专题培训、将裁量权行使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方式,促使检察官始终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妥当地追求个案正义。

  (二)促进权力清单的明晰化和严格落实

  检察官权力清单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也是引领和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应当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使其随着法律变化特别是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检察职能变化等作出相应调整,保证其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应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使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之间的裁量权边界更加明晰。

  (三)制定裁量权适用的规范化标准

  制定裁量权适用的规范化标准,明确裁量因素和裁量范围,为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明确的指引。例如,可以制定量刑建议的具体标准,明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具体适用条件。

  四、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一)强化内部监督

  1. 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监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通过阅卷、参与案件审理等方式,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2. 业务部门监督:业务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办案规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可以通过业务指导、挂牌督办等方式实现。

  3. 案件质量评查: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定期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并纠正裁量权行使中的错误和不规范行为。

  (二)完善外部监督

  1. 人民监督员监督: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使其能够对更多类型的案件进行监督。例如,可以将所有不起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业务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2. 社会公开监督:构建办案公开常态化机制,通过公开法律文书、举行听证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例如,可以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公开其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等法律文书。

  五、结论

  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督。通过推动裁量理念和能力的转变、明晰权力清单、制定规范化标准以及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规范和监督刑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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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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